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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2016-06-01 09:30: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兼谈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构建与意义         \
  本期嘉宾:陈祥健(福建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研究员,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法治福建、平安福建建设。今日起,福建省法学会和福建法治报社联合推出“法治福建专家访谈”系列报道,报道将陆续推出我省法学法律界部分专家学者访谈文章,围绕当前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释疑解惑,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理解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切实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敬请关注。
  法律职业共同体具体指什么?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是什么机构?相信对很多人来说,上述两个问题十分陌生。近日,专家陈祥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上述问题给出了专业解答。
  记者: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什么意义?
  陈祥健: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机构,而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学科研人员等构成的抽象共同体。之所以称之为“共同体”,主要在于他们之间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一是不同职业形式的“法律人”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训练,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相同的法律语言体系,恪守共同的法律行为准则,并拥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了一种知识共同体;二是他们无论担任什么角色,都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目标。即使存在争执甚或对立,都只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平正义;三是他们对法治有着共同的信仰与尊崇,信仰法治是他们共同的精神纽带。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既是法治事业共同体,也是一种精神共同体。为维护事业尊荣感,他们自觉建立并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则,从而也带有利益共同体色彩。
      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其意义主要在于,不同的法律职业形式具有不同的功能,任何一方都无法替代另一方,也无法独自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全部需求,只能通过通力合作,互相监督与制约,以保障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保证法律程序与机制的正常运转,从而完成社会对法律职业的期盼。可以说,增进职业形式互补,确保各自职能发挥,形成通力协作功能,促进法治目标实现,是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动因。就外在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与成熟所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和法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记者:司法体制改革给法律职业共同体带来怎样的变化?
  陈祥健:从一般规律看,形成与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律教育体系、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持续的职业培训机制、合理的法官选任模式、独立的职业自治机构、妥适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重要遵循。《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之间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等。上述改革举措,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指明了方向,必将为共同体形成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给共同体成员以有力制度保障,从而增强其职业向心力、尊崇感、神圣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根本保障。这些改革举措已在分步骤实施中,从初步实践看,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趋势,成效是显著的。
  记者: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现状如何?
  陈祥健:总体而言,我省具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厚实主体基础。而且,各级各类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中,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培训的占绝大多数,相当一部分通过了律考或司考,拥有相同的法律法学知识基础。法院、检察院、律师系统也都建立了入职与在岗培训系统,保证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不断进步的职业水准。人员流动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与法律院校互聘、兼职与挂职工作已有序开展,律师在法院值班帮助化解申诉信访工作有序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的身份认同良性发展。这些都是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的可喜一面。当然,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也还存在一些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业认同感不足,不同法律职业之间了解与沟通不够;未能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未能形成满足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的准入标准和培训机制,一些靠死记硬背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由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训练,在共同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层面上尚存不足;职业转换机制尚未成立;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重视不够,惩戒工作尚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等。
  记者: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构建基本情况如何?
  陈祥健: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设立省一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同时规定,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当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由来自组织人事部门、人大、政协、法学学者、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和检察官代表组成。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其目的在于从专业角度对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行把关,通过遴选、惩戒,推动法官检察官提升司法能力,强化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这种专业把关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也因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统一了我省法官检察官准入标准,提高了法官检察官选任的公信力。目前,我省已开展了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
  记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何举措建议?
  陈祥健:根据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要求,我认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严格实施并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队伍建设关,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专业素质与道德品格。二是打通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之间的人才交流渠道,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从基层选拔优秀人才,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加强不同法律职业形式之间的人才流动、互动与认同,推动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纽带,优化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力资源配置。三是完善一体化的法律、法学教育培训与评价体系。在全国统一考试之外,构建统一的学科与职业并重、学术与应用并重、理论与案例并重、知识与能力并重的法律、法学培育职业培训体系,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良好衔接,构建一体化职业培训模式并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打造共同的专业水准、立场精神、职业责任、职业伦理道德。四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和法治信仰养成,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基石。五是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保障,注意平衡不同职业形式从业者待遇保障水平,为共同体内部流通机制建立提供制度条件。福建法治报记者詹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