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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2016-12-07 09:19: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7日讯  记者:新形势下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有什么意义?

游劝荣:法治思维简单讲就是考虑问题特别是作决策的时候,多一个法律层面的考量,进行法律正当性、合法性的风险评估。运用法治方式的要求就是解决问题的时候,除了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行政管理甚至传统的群众运动方法之外,更重视考虑法律的方法,更经常地用法律的方法。这就是我们讲的领导干部有法治思维,会运用法治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什么这么重要,我认为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当今中国社会矛盾很复杂,有的地方、有的领域甚至非常尖锐。比如说有贫富之间的差距,有钱人跟没钱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官的跟群众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基层组织跟老百姓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和冲突,有的地方相当尖锐。这就使得我们采取传统的搞运动的方法、行政管理的方法来处理问题,有时力所不逮。现在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基本上是非利害关系人,就是打酱油的人变成了当事人。这个问题背后的复杂因素就是人民群众跟政府之间长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有合适的机会,就容易爆发出来。社会矛盾越尖锐,越需要我们学会用法律的方法来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二,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空前增长,运用传统的方式处理问题,会遭遇更大困难和障碍。一方面人民群众越来越会用法的手段跟我们打交道,另一方面偏偏法律对我们要求越来越严,这个也是客观事实。我们国家法制越来越健全,当然为我们依法办事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基础条件。但是与此同时,法律恰恰也为我们设置了更多的程序,提出了更多的约束性措施,法律变成了紧箍咒,需要我们管理者更多地学会用法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否则,寸步难行,也容易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

第三,国家整个治理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说,信息化让人人都有了麦克风,让监督变成很扁平化,信息技术把这种监督手段武装到牙齿,使得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工作,要求我们更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否则陷于被动会是一种常态。

记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点在哪里?

游劝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重要的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重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引领作用。我们讲法律相对比较保守,相对比较滞后,是对于现存社会关系和秩序的一种固定,往往比较滞后。但是法治建设的发展,对于社会生活要有引领作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引领作用是很重要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活动,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形成好的习惯,让社会形成好的风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二要明确公权力的边界。所谓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公权力行使有业务范围,有地域范围,也有时间范围。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讲公权力是有一定边界的,只要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给你你就不能做,政府所做的任何一件管理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就不合法。

三要认同法律手段是矛盾纠纷处理的主要渠道、主要方法、主要手段。这就要求一是当矛盾纠纷通过别的方法解决不了的时候,交给法律去处理;二是当法律处理了之后,其结果受到应有的尊重,大家不要再说话。一定要认同法律是矛盾纠纷处理的主渠道,并且承认这种处理的权威。

四要特别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的守护神,当分配出现偏差时,司法扮演纠偏的角色,这就叫纠正正义。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是办案,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还原真相、追寻真相的过程,特别重视程序的意义,强调程序公正,法律要求我们做的所有的规定动作,我们必须做完,穷尽这些手段,寻找实体正义。

五要重视有质量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关于权力约束、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以形成对权力有效监督。通过制度的方式约束权力,这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关于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小平同志讲的最清楚,他说还是制度靠得住,制度好了,坏人不能横行,制度不好,好人也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什么我们很多制度挂在墙上呢,主要是因为制度建设本身没有质量。那什么叫有质量的制度建设?用彭真同志的话讲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直面矛盾和问题,直面利益的制度才是真正的好制度。

六要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我觉得这里面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第一,公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实践是最好的法治教育;第二,政府讲信用是让老百姓相信法律最重要的途径。人不可言而无信,国不可有法不依,国家说出来最重要的话就是法律,如果国家的法律国家不认了,这个国家就不会有信用。要让老百姓信仰法律,你自己必须先兑现法律,这点非常重要。

记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游劝荣: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解决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讲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不是对普通老百姓的要求。我们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种领导管理的能力,是对于领导干部提的要求。

第二,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二是法律万能的倾向。我们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绝不意味着我们主张所有的问题都交给法律去处理,搞法律万能主义。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也不能打算通过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比如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面有一个规定非常好,就是赡养老人并不仅仅是物质赡养,光给钱不够,不跟父母亲一起生活的子女,要经常回去看父母,这叫做“常回家看看”,过去是道德义务,现在是法律义务。这部法律虽然规定了要“常回家看看”,却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才叫“常回家看看”,因为太具体了无法操作,只能交给当事人自己把握。这叫做上帝的事交给上帝,撒旦的事交给撒旦。法律可解决的事交给法律,法律不可解决的事千万不要交给法律,法律也解决不了。

第三,要克服法律教条主义的观点,一定要充分认知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同时也是充满感情的、有温度的东西。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的时候,应该有理性精神,应该有谦抑的态度,应该有敬畏心。机械抠法律条文,不注意大的方面去思考问题,有时候会陷入法律教条主义,失去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判断。

(本报记者 詹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