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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下班途中被撞伤 目击者可否拒绝作证

2017-05-19 16:33: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胡先生:前不久,我同事在下班步行回家时,被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撞伤,肇事车逃逸。同事因车祸造成腿部及肩部等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在已经花掉医疗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办案民警调查了解,在同事发生事故时,附近的居民刘某、王某正好路过,目睹了事故发生全过程。但是,当民警找到刘某、王某询问时,俩人却都以“没看见”“不知道”加以搪塞,拒绝作证。由于该案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施,且当时路上行人稀少,加之现场并未留下肇事车的线索,因刘某、王某不愿意作证,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请问,刘某、王某作为车祸目击者,可以拒绝作证吗?

【解答】

缪方勇(浦城县法院法官):回答肯定是否定的:不可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这也就是说,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在“作证”与“不作证”二者中可以随意而为的“自由选项”。

说出事情的真相,是公民遵法守法的表现,也是人的良心所在,是应有的道德底线。不能让受害者蒙冤,不能让社会正义受损,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实事求是地作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试想,作为公民如果不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某一天自身受到伤害时怎么办?从这一角度讲,刘某、王某作为车祸现场的目击者,不予作证不但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

作为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可以与刘某、王某多沟通、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请求他们讲出案件的真相。办案民警也要多做刘某、王某的思想工作,打消他们的顾虑,使他们能够尽到作为公民应当作证的义务,推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