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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搞错“孩子他爹”怎么办? 法院:医院操作不当应担责

2018-01-31 15:52: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海峡法治在线1月31日讯  《出生医学证明》是人出生后第一份证书,是证明婴儿的出生时间以及办理户籍登记的必要资料。而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上信息错误,导致父亲无法证明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那可怎么办?

这可不是开玩笑,在厦门就曾发生了这么一起因《出生医学证明》中载明的父亲与新生儿没有血缘关系而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引起的纠纷。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收回《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016年5月,阿丽与阿郎经集美法院调解离婚。当日,阿丽与阿郎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阿丽已怀二胎5个月,如阿丽顺利生产,阿郎同意将婚生第二子(女)由阿丽抚养。离婚之前,阿丽与阿郎曾办理了1张准生证,载明两人拟生育第二个子女,预产日期为2016年10月。

2016年9月末,阿丽入住厦门某医院,并于翌日顺产一男婴,数日后出院。阿丽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均未记载阿丽的配偶或新生儿的父亲信息。之后,阿丽为新生男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新生儿的父亲登记为老陈,并填写了老陈的身份信息。当日,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的父亲姓名为老陈。

因老陈与阿丽的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无法为新生儿办理登记户口,阿丽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医院作出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姓名”一栏的登记信息有误,及“新生儿姓名”登记中的姓名有误;判令医院立即撤销旧的《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认为,其系根据阿丽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范,阿丽申请重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阿丽认为,在其分娩期间,老陈一家给予阿丽诸多照料,双方有意成为一家人。因此,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新生儿父亲错误登记为老陈。但老陈与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医院作为专业的机构,在没有核实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出具该《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医院(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院)的合同义务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包括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履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义务的具体要求,应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该案中,阿丽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均未记载阿丽的配偶或新生婴儿的父亲信息,医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记录中登记的父亲信息与阿丽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父亲信息相符。因此,医院并未严格按照签发程序签发讼争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讼争的《出生医学证明》因签发程序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合法性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因此,医院签发讼争《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讼争《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婴儿的父亲姓名与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认定为无效。因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无需再经医院撤销,而应调整为由医院根据阿丽的要求收回该《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法官说法:医院行为构成违约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根据《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附件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此,在孕妇住院分娩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还应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程序相关规定,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本案中,医院未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程序签发讼争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