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增加计算机化考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7日讯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5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增加计算机化考试。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似在考试方式方法上进行完善,增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表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二是采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报名参加考试的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同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