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8-02-07 15:24: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7日讯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因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经偿还该银行欠款并取得自诉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处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3月10日,霞浦法院在审理自诉人某银行与王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王某某等人偿还自诉人借款78695.43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将大笔资金用于自己的房子装修,却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至2017年11月15日,即自诉人提起控诉之日,尚欠借款本息计65840.6元未偿还。同日,王某某经该院电话传唤到案。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将人民币65840.6元交至法院,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法院电话传唤到案,是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予从轻处罚。王某某在该院审理期间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已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以上情节,认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