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助人遭遇横祸 巨额赔偿由谁承担
法院:求助者应负主要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4日讯 路人热心肠,帮了别人一个忙,却因安全措施没做到位而意外受了伤。那么,巨额赔偿金谁来承担?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义务助人受伤引起的纠纷案件。 2014年4月22日,宁化人廖某驾驶和朋友邱某一同购买的汽车在某路口上坡时,不慎滑入路边水沟。当时,行人游某正好经过此处,廖某便向游某请求帮助,希望他能够帮自己把车子拉上岸。应廖某要求,好心的游某便与其他人一起帮忙撬车。 不料,在撬动车辆的过程中,轿车被顶起后向后滑动,站在车辆后方的游某被撞到受伤。游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五级一处、九级一处。事故发生后,廖某和邱某仅支付了游某的医疗费,其余赔偿款分文未付。而游某认为自己是在帮助廖某的过程中受了伤,理应得到赔偿,为此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游某因帮助别人而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主在撬车之前未能对撬车人员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使得车子滑动碾到撬车人员,但游某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车主应该负主要责任。 但本案两被告均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廖某又未完整保留催要的相关证据,造成案件较难处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廖某同意分13期赔偿游某28万元,邱某同意分7期赔偿游某12万元。 法官提醒 助人为乐也要量力而行,在预见可能遇到危险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处理,保留催要赔偿款的相关证据,以免造成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让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成为一种风尚,除了需要道德文化的深层滋养,还需要法治层面的制度保障。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杨文博 张河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