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裁定 持刀阻挠拒不配合
法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欠债不还,拒不执行不说还暴力抗法,持刀袭击执行人员。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4个月。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石狮法院申请对被告人蔡某及其妻子强制执行21万余元。后石狮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并向被告人蔡某及其妻子邮寄该裁定。蔡某在收到该裁定后,拒不向石狮市法院申报财产,亦不履行该裁定。 2016年11月21日,石狮市法院向蔡某及其妻子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并于同年12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告人蔡某及其妻子的财产。经查,被告人蔡某名下有一辆面包车、一辆摩托车、一套房产及少量银行存款。 2017年8月31日下午,石狮市法院干警在石狮市某小区门口对蔡某名下的一辆车进行查扣,蔡某及其家属诸多阻挠,拒不配合。经协商后,法院执行人员同意蔡某家属提出的先卸货再交车的请求。 然而,蔡某返回家中并将两把菜刀藏至黑色塑料袋中带回车上,后又将涉案车辆开到居委会门口。法院执行干警见其并无卸货打算,遂要求蔡某交出车辆钥匙。蔡某拒不交车并持菜刀刺向执行人员,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后蔡某在居委会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菜刀。案发后,蔡某家属向法院缴纳全部执行款。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蔡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持刀袭击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蔡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蔡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及时缴纳执行款项,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