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人身亡 变卖家产挪作他用
法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触犯刑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酒驾撞人致人死亡,为了逃避执行法院判决,平潭一对夫妻将房子和车子都卖了,钱挪作他用,最终不但被判刑,还要赔偿死者家属。 案情回顾 2013年,平潭人周某在贵州省贵定县做隧道项目,2013年11月8日下午,周某喝酒后驾车载着工地上的主管高某发生车祸,造成高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13日,周某与高某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约定周某赔偿高某家属82万元。同时,贵定县法院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 由于周某迟迟不履行协议,高某家属于2013年12月20日向贵定县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17日,贵定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期间,周某和妻子王某将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69.6万元的价格转让,除去按揭,二人取得价款54.6万元。2014年3月,二人又将王某名下的别克轿车以13.5万元的价格转让。 2014年4月2日,贵定县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周某和王某也没有将房子、车子转让的钱款赔偿给高某家属,而是以还债的名义陆续将钱转给其他人。 2014年10月,贵定县法院委托平潭法院对该案代为执行。同年11月6日,平潭法院向周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同年12月29日,周某、王某被平潭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2月2日,周某因拒不执行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其间,平潭法院两次将执行到的28万元款项汇给高某家属。 在多次执行无果后,2015年5月20日,平潭法院以周某、王某有能力而规避执行,并转移财产为由,将周某、王某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底,周某、王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周某、王某与高某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某、王某二人已向高某家属支付剩余赔偿金,并取得谅解。日前,平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个月,判处王某拘投6个月、缓刑6个月。 检察官说法 平潭检察院认为,周某、王某明知死亡赔偿的82万元债务不可避免,二人共同合意将房产、轿车转卖,但不把所得的钱款赔付给高某家属,而用以支付所谓的“外债”或用于其他消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俞珊珊 陈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