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立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 系全国首部由设区市制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的实体法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01日讯 2月28日,记者从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系龙岩市制定的首部在文化保护方面的实体法规,也是全国首部由设区市制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的实体法规。 《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对物质性的红色文化遗存如何保护进行规范,其对红色文化遗存定位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存、遗迹和实物。该条例共有6章,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2017年年初,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方式,形成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一审审议,更名为《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 》,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新的条例草案形成后,在新闻媒体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组织立法专家顾问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常委会领导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还分别带队到七个县(市、区)开展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期间,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帮助下,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条例草案经过反复论证修改,2017年9月26日经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 陈章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