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向家暴说“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8日讯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安全保护屏障。然而,两年来,“打老婆”事件仍然频发,家庭暴力致使妇女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受到伤害。在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常常被认为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让大多数妇女选择沉默。那么,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该怎么办?值此三八妇女节,小编选取几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妇女在遭遇家暴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案例一: 嗜赌丈夫暴力伤害 妻子无奈诉请离婚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恋爱三年后喜结连理,本以为是幸福生活的开始,没想到这竟是噩梦的开端。日前,华安县人民法院宣判当事双方邓某(女)和邹某离婚。 2010年11月,邓女士与邹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三年后双方于2014年3月3日登记结婚,牵手走进婚姻殿堂。邓某本以为未来是夫妻相敬如宾的美满生活,却不想,现实和她的想法相去甚远。邓某和邹某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发生矛盾,故从2016年开始邓某就回尤溪县娘家居住。 2017年1月1日,因邹某染上赌博恶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系。之后,邹某表示愿意悔改,邓某为了挽救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婚内协议书》。对于这段婚姻,邓某给予邹某多次机会。由于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邹某本应痛改前非,努力修复受损的夫妻感情、受伤的婚姻家庭,但其仍旧一再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全然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和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 2017年3月,邹某采用暴力伤害妻子、极端自杀行为威胁邓某,只是为了不让邓某与其离婚。2017年9月,原本邹某答应与邓某和平离婚,后来又反悔并一直对邓某进行人身威胁,不断表示要与其同归于尽,甚至危害到邓某家人的人身安全,直到近期开庭,仍然短信威胁不断。 经华安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邹某拒绝出庭,但通过原告邓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等内容及原告的提起诉讼的坚决态度可以看出,邹某在得到悔过的机会后不但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而且变本加厉,用暴力伤害、死亡威胁邓某,行为极为恶劣,邓某要求与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纠纷不同于刑事案件,家暴行为的发生又相对隐蔽,法院调查的难度很大。法官认为当事人学会保存证据是关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存报警回执和笔录,造成身体伤害的要及时到医院验伤,保存病历。 除报警外,还可以向居(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向邻居和亲朋好友倾诉家暴过程便于日后获取证人证言,同时用相机或手机将被家暴的受伤痕迹记录下来,为自己的维权保存证据。法官建议,家暴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应该及时报警或向妇联求助和法律援助,收集证据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苏聪雅)案例二: 女子屡遭丈夫家暴 不堪忍受起诉离婚 法院:准予离婚且婚生女均由女方抚养 一些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大多深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敢怒不敢言,使得家暴实施者愈发猖狂。然而,家住泉州市洛江区的一女子则勇敢地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有力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某文与赖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育有2女。刚结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黄某文多次对赖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赖某带着两个孩子离开黄某文开始分居生活。 2016年8月,因长期家庭暴力给赖某的身心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其诉至泉州市洛江区法院,请求与黄某文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黄某文承认其实施家暴的事实,且同意离婚,但认为两个孩子不能归赖某,抚养费也不用赖某负担。洛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赖某的2个女儿分别作了询问笔录,两个孩子均表示曾看见黄某文殴打赖某。若原被告离婚的话,她们愿意跟随赖某一起生活。另查明,黄某文因2016年8月4日殴打赖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同时,赖某明确表示不向黄某文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赖某与黄某文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依法受法律保护。赖某起诉离婚,黄某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赖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某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赖某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赖某有权请求黄某文赔偿,但赖某明确表示放弃向黄某文要求损害赔偿,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目前两个婚生女均与赖某一起生活,且黄某文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故认为两个婚生女继续跟随赖某生活,比较有利于她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但黄某文享有探望的权利。黄某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赖某主张两个婚生女的抚养费每个月各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洛江法院判决准予赖某与黄某文离婚,婚生女均由赖某直接抚养,黄某文应每月支付两个婚生女的抚养费各500元给赖某。在不影响两个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黄某文享有每月探望一次的权利。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海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