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公路倒溜致人伤 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2日讯 车辆停在公路边发生倒溜,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人受伤。日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驾驶员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 2017年7月8日下午14时许,廖某将其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停放在其家门口将自卸升起充电后离开。当天17时50分许,停放的车辆突然往公路上倒溜,与郑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妻子陈女士)发生碰撞,造成郑先生夫妇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廖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停车时车辆发生倒溜,酿成事故的发生,其违法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全部责任;郑先生驾车正常行驶无责任,陈女士无责任。 经鉴定,陈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左肾断裂伤、脾挫裂伤,经治疗后,其左肾切除术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郑先生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廖某未赔偿郑先生夫妇的损失。诉讼过程中,郑先生夫妇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驻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而驾驶,在停车时不按照规范确保停车安全,致使车辆发生倒溜,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停放的车辆倒溜发生事故,为何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鉴定,肇事的拖拉机驻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所有人为廖某,而廖某也明知该车没有手刹,驻车制动失灵,往常在停车时都会用石块挡住车轮,可事发当天却遗忘这一步骤,没有操作规范。恰恰就是这一疏忽,导致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发生倒溜,又恰恰溜到公路上碰撞过往车辆,而该路段属于交通管制的道路范围。 鉴于廖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永定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以确保行车安全;停放车辆,也应审慎选择停放地点,规范操作,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 (陈立烽 林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