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玩耍中意外受伤 游乐场方是否担全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4日讯 近年来,一些商场、广场等地开设的小型游乐园备受儿童们的喜爱,但如果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意外受伤,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福清市法院审结一起女童在游乐园受伤侵权案件。 福清的王女士是小芳(化名)和小欣(化名)姐妹俩的姑姑,姐姐小芳8周岁,妹妹小欣还未满两周岁。此前,因正值放假期间,王女士就带着姐妹俩到福清市区一家游乐园玩耍。 在支付了游乐费用后,小芳带着妹妹进入游戏区域玩耍。谁料,小欣在玩耍旋转木马时不慎从木马上重重摔下受伤。事发后,小欣立即被送往当地骨科医院治疗,院方诊断为右肱骨踝上骨折。出院后,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那么,在游乐场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游乐场方面是否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呢?其间,因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 监护人监护不当负主要责任 游乐园管理不当负次要责任 经审理,福清市法院认为,小欣在游乐园处娱乐时不慎受伤,游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欣作为2周岁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进行娱乐活动的能力,小欣的姑姑作为在场的临时监护人,没有切实担负起监护职责,未尽到谨慎保护和安全引导的义务,而是让刚满8周岁的姐姐带着妹妹进入旋转木马区游玩,且从游乐园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小芳在木马旋转的过程中对妹妹有一个明显的拉拽嬉戏动作,该拉拽动作导致小欣从木马上摔下致伤。因此,综合案发原因来看,小欣监护人的监护不当及其亲属的外力作用系造成本次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游乐园虽然在游乐场内张贴入场须知、特别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但在这对姐妹俩进入游乐区游玩时,其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能评估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及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完备的安全管理义务,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为此,法院酌定小欣的家属一方自行承担75%的赔偿责任,游乐园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游乐园应赔偿损失18725.2元,另在其过错范围内支付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 带孩子们去游乐场所玩耍时,首先应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其次,还应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让孩子们游玩。此外,家长们应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教导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如果孩子们在游乐场所出现意外,要在第一时间与游乐场所的负责人联系,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并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相关问题,同时保留好消费及治疗的依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余良炎 林怡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