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营养成分虚标 男子起诉食品公司
法院:不支持10倍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4日讯 莆田一男子因购买营养成分虚标的开心果,起诉商家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获10倍赔偿。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该男子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12日,莆田市民吴某在天猫某食品专营店上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原味无漂白开心果、盐味开口坚果干果共18包,优惠后共花费681元。吴某在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包装袋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为每100g含脂肪17.1g,但是食用起来较为油腻。2017年5月15日,吴某委托陕西省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开心果中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 样品数量为 500g(规格型号为500g/袋), 检测结果为每100g产品中含脂肪46.8g。吴某拿到检测报告后, 发现开心果的脂肪含量比包装带上的标明的含量高出许多,如果吃多了容易引起潜在的健康问题。吴某为此认定自己购买的商品原包装上的营养成分存在虚标的情况,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同时,吴某认为该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应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遂向荔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退回货款但10倍赔偿不予支持 荔城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吴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等证据均有原件核对,且某食品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吴某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实涉案的开心果包装袋存在脂肪含量虚标的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1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者其他作用;以及第6.4条脂肪和能量误差范围应当小于标示值120%,涉案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脂肪为每100g含量为17.1g,但是经过检测发现脂肪实际含量为46.8g,已超出规定的误差范围,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但是涉案产品包装袋上的脂肪含量表示偏低,虽然存在瑕疵,考虑到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料为农副产品,每一批次的脂肪含量均不一样,而吴某委托检测的样品数量亦仅为其中的500g(一袋),且该标签瑕疵也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故吴某主张诉求某食品公司应承担10倍赔偿责任,荔城区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终,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某购货款567.5元,吴某同时退回15包开心果,驳回吴某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系适用10倍索赔的前提。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就不适用10倍赔偿。在本案中,虽然包装有瑕疵,但是不影响食品安全,吴某仅仅据此要求10倍赔偿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立法原意。 国家设立10倍赔偿初衷是为了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障百姓食品安全。近年来,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将法院判决作为牟利工具,不是为了惩治不良商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着眼于包装、专利等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有更重要意义的质量问题。职业打假人以占用司法资源、利用10倍赔偿的法条谋取利益,严重影响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积极性。因此,驳回吴某10倍赔偿的诉求,正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客观审判。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忆 黄美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