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说说健身遇上的维权事

2018-03-15 09:4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俗话说,过年胖三斤。年后,很多爱美女士不免开始担心夏天还能不能美美地穿衣服了。于是,很多人打算去健身房锻炼身体。但是,健身由于其行业特点,目前普遍采用会员制、预付卡的消费模式,例如次卡、月卡、年卡等,消费者要事先充值,才能进行消费。会员制、预付卡的消费模式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颇多。大家遇到类似纠纷,又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①

办了会员卡 遭遇退卡难

去年3月,莆田市民林小姐在一家健身房花1800元办了一张健身卡。但是4月,林小姐被其所在单位派往外地工作,健身计划无法进行。为此,她要求办理退卡手续,退还余额,但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会员不得退卡”。

为您支招:

首先,健身房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会员不得退卡的规定”不公平也不合理,这样的规定显然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依法无效。第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此可见,林小姐主张退卡于法有据,健身房应当予以办理。

案例②

物品被盗走 会所拒负责

今年1月,莆田市民罗先生到一家已办卡的健身会所锻炼,当时他刚买的价值18000元的手表放在会所提供的自动存包柜内。等罗先生锻炼结束后去取物时,发现自己的手表已经不翼而飞。经查,原来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罗先生要求健身会所赔偿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理由是,此项服务是会所免费提供,且会所已经在醒目位置用告示声明“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为您支招: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罗先生按照会所要求,将其物品存放在会所的储物柜内,无论会所收费与否,都已构成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会所并非是单纯的无偿保管,罗先生办理会员缴费是针对整个服务,包括寄存也是会所的服务之一。退一万步说,就算是无偿保管,会所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即没有对锁进行检查及锁出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未加以维修、更换、提醒。

综上,会所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案例③

健身时受伤 俱乐部拒赔

去年,杨小姐成了莆田一家健身俱乐部为期一年的会员。在健身的第3天,杨小姐使用拉高训练机时因机器脱落砸伤了头部。为此,杨小姐花去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事后,杨小姐向健身俱乐部索赔时,对方断然拒绝,其理由是如此简单的操作根本无需操作说明和教练指导,胡小姐受伤完全是自己使用器械不当所致,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

为您支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俱乐部自认为无需操作说明和指导,未对杨小姐做出警示和说明,是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此,俱乐部对杨小姐受伤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④

转让健身卡 被收“转卡费”

莆田市民张小姐花4000多元办了一张为期3年的健身卡。2月3日,她将该健身卡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朋友。但是到健身房办理过户的时候,却被告知需要收取500元的“转卡费”。

为您支招:

据了解,2012年商务部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这条规定主要针对发卡企业和单位购买预付卡的情况,里面提到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章程和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记名卡的挂失、转让方式等,但收费的标准为多少,并未明确。那么,健身房收取转卡费的做法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方需要向被提供方指出合同中所有不利于或者需要签订者承担更大风险的条目。如果提供方未曾指出这些风险条款而引导签约者签约,则签约者可以上诉法院裁定合同或约定无效。在收取转让费问题上,关键是合同的提供方有没有在签约时指出这些条目。如果消费者是自愿与商家签订合同,就可以理解为消费者认可合同上的条款,那么出现消费纠纷时就应该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来处理。因此,在办理一些会员卡时,一定要看清楚相关协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贴士:如何挑选健身房?

1、有条件的话一定要找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是有名的、有基础的、分店遍布全国的健身房。

2、如果附近真的只有普通的健身房,那可以先去询问里面的会员多不多,找人咨询里面的氛围好不好。因为如果人多的话,即使老板跑路了,还有成千上百的会员跟着你一起维权,那时你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了!

3、尽量减少预付费,也就是尽量不要办时间长的卡。

4、当消费者与健身机构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有不合理内容,应及时提出质疑,口头承诺尽量写入合同,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当健身机构提出变更“授课地点”“陪练私教”等内容时,消费者应及时与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地点、时间、私教、剩余课时、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费者要保留好发票、合同及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本报记者 陈琦)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