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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旧房改造险些撼动祖孙情

2018-06-04 08:28: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孙子为维护母亲权益反对拆掉旧房,爷爷据理力争坚称房产属于自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日讯   拆旧房盖新房本是开心事,但福清市音西街道马山村的老邱却一点都高兴不起来。为了盖新房这事,他和孙子闹得不可开交。激动的孙子甚至扬言:若是把旧房拆掉,他将以命相搏。盖新房本是梦寐以求的好事,为何老邱的孙子会有如此意外的反应?音西司法所调解员又有什么好办法呢?

老屋翻新起争执

原来,老邱在马山村有一幢约上世纪60年代盖的老屋,因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此前他申请旧房改造并顺利获得相关部门审批。眼看着就要动工建设了,可是老邱的孙子小邱却不乐意了。

老邱说,孙子小邱出生后,儿子邱某夫妻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面,邱某私自将属于老邱的4间房产分割出一间给女方,而女方在离婚后出国未实际居住,小邱则随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如今要进行旧房改造,小邱站在其母亲的角度,认为爷爷的做法侵害了母亲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要求若要旧房改造,则需先把新房房产转移到其母亲或自己的名下。

但是,老邱则认为,原房产是在自己名下,自己花钱进行旧房改造天经地义;新房产也应是自己或儿子的名字,已离了婚的前儿媳及孙子无理由提这样的要求。

依法分析辨是非

双方对以上房产不同的看法产生完全相反的结论,各自拒理力争,问题非常棘手,若强行拆除旧房,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前些日子,老邱来到福清市司法局音西司法所求助。

音西街道“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工作室的翁凡(福州市人大代表)、马勇(福清市政协委员)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这是一场法理与情理之争,并指出矛盾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存在问题,导致爷孙俩对财产有不同的看法。该房产本是老邱夫妇的财产,虽说邱某是独子,但父母健在,未进入正常的继承程序时,邱某无权处分父母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始终无效。从法理上讲,老邱的主张是合理的。

而小邱则坚持该《离婚协议》明确其母亲拥有部分房产,还加盖当时的调解及村委会的公章。那么,从情理上应该给小邱一个说法。

情法博弈终和解

在这法理与情理博弈中,该如何取舍,该从什么地方作为调解的切入点?两个调解员协商后,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翁凡单独找小邱做思想工作,告诉小邱:“你爷爷年纪那么大,有能力进行旧房改造是好事,你作为晚辈理应支持和帮忙。再说老人将自己的房产进行旧改本身没有过错,能通过旧房改造审批的机会更是难得,你若不支持,社会舆论对你也不利。”

“至于你父母的《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割,你父亲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本身没有权利这样分割。现在问题既然到了这个地步,建议你积极支持爷爷的旧改,然后请你爷爷从其他方面给予你相应的补偿。这样既达成你取得一定财产的心愿,也实现了你爷爷盖新房的梦想……”翁凡对小邱说。

马勇则找了老邱,首先肯定了他坚持主张自己的财产没有错,可儿子邱某当时胡乱地将不属于他的财产进行处分,造成既成事实。虽然儿子当时已离婚,可孙子毕竟是亲人,“一个人百年之后的财产基本上都是留给后代的,若动员孙子支持你,你能否从其他方面给予他一定的补偿?”

两位调解员分别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而且都把双方的思路引到小邱支持盖新房、爷爷另行安排其他财产给小邱这一想法上来。

通过反复做爷孙俩的思想工作,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老邱将祖屋的两间房子赠予小邱,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