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肇事” 这“锅”由谁背
法院:长年投食者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如今,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会给流浪狗喂食。但当这些流浪狗发生伤人事件后,作为长期喂养它们的“爱心代主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将乐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被流浪狗咬伤的索赔案,法院判决长年投食者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了被狗咬伤的市民的权利。 今年1月的一天傍晚,将乐市民李某在出门散步途中,被窜出的流浪狗咬致右小腿受伤。经一番打听,李某发现那只咬伤他的流浪狗是附近一家木材加工厂老板张某所养,遂前去找张某讨要说法。但张某称小狗并不是他的,自己只是因为狗经常在厂区逗留而喂它食物,而且还有其他人喂养。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将乐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2500元。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喂养咬伤李某的狗达一年之久,并给其命名,且此狗长期逗留于其厂内。虽张某辩称其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经常喂它,而且还有其他人喂养,但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喂养人信息及证据。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咬伤李某的狗虽为流浪狗,但张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张某喂养该狗长达一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作为喂养人,张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李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张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药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1927.5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张某长年给咬伤李某的流浪动物供食,并提供活动居留空间,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该流浪狗的侵害行为,张某作为投食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如果不幸被流浪动物咬伤,我们应该找谁索赔?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一般由饲养人承担责任,而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流浪动物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动物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 2、由喂食流浪动物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3、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如今,越来越多爱心人士给流浪动物喂食,但是大家在奉献爱心的同时,也不要忽视了这背后的责任。即使以爱之名,一旦涉及法律或者其他的底线,责任也不会因此而淡化。奉献爱心值得肯定,但更应该提倡尊重他人权益、理清责任关系的善意行为。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李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