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开出8万元的“诚信罚单”
打官司也敢虚假陈述?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6日讯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在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做出不诚信诉讼行为,这样既败坏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同时自己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谓是损人不利己。这不,福清男子陈某为了赢得诉讼,在法庭调查中作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而他也为自己说谎的行为“埋单”。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陈某因与郑某、吴某夫妇的民间借贷纠纷,将其俩人诉至福清市法院。 庭审中,陈某诉称:“我与郑某、吴某夫妇是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日,俩人因经商缺乏资金向我借款500万元。我将款项转至吴某的账户,郑某承诺半年内还清,月利息按5分计算。到2014年6月24日,俩人无力偿还借款,郑某向我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750万元(原本金500万元,月利息5分计算,10个月利息为2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前。到期后俩人仍未还款,所以希望能依法判令郑某、吴某共同返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目还清之日止)。” 被告郑某、吴某经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福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据陈某提交的借条,郑某向陈某借款的金额为750万元,现据银行转账记录自认实际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对此予以照准;陈某主张另外250万元系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借条未再约定利息并结合民间高息借贷书写借条习惯等来看,该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郑某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陈某该主张依法予以采信。 但本案借款所约定的利息过高,现陈某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款目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本案借款为俩人共同借款,依法应共同偿还。郑某、吴某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情到此本来可以告一段落了,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郑某、吴某夫妇以陈某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陈某在法庭调查中作虚假陈述,隐瞒郑某、吴某委托郑某之父郑某仁分四次共偿还280万元款项的事实,后该事实已为再审生效判决所确认。 因原审陈某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福清法院决定对陈某发出罚款8万元司法惩戒决定书。目前该处罚决定已向当事人送达。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