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走别人车不算盗窃?
检察官:酒后意识不清无法认定构成盗窃罪 但涉嫌危险驾驶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1日讯 在大家的观念里,未经允许开走别人的车就是盗窃。然而,发生在石狮市的一起案件却颠覆了这一观点。案中的徐某酒后把龚某的车开走,结果一头撞到墙上。让龚某没想到的是,徐某的行为却不算盗窃,这是怎么回事呢? 醉酒开走他人车 “他明明偷开了我的车,咋就不是盗窃?”近日,石狮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窗口接到了一起特殊的申诉,申诉人龚某称其汽车被人偷开走,公安机关却并未以盗窃罪对嫌疑人立案侦查,便申诉至检察院。 原来,今年4月1日2时15分许,龚某因着急去办事,直接将没有熄火的小汽车停放在某酒店门口。当天晚上,徐某在同一酒店喝酒,推杯换盏之下喝多了。之后,醉醺醺的徐某糊里糊涂地竟然把龚某的汽车开走了。 然而,车开出去没多远,徐某就一头撞到路边的围墙。经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90.34mg/100ml,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怎么就只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怎么没了?”龚某感到十分不解。于是,他申诉至检察院。 无法认定盗窃罪 石狮市检察院接到申诉后,立即对该起案件进行详细调查。经审查,徐某严重醉酒后意识不清楚,误将他人车辆开走。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无法认定徐某构成盗窃罪。 为了进一步消除申诉人的疑虑,近日,承办检察官又召集当事人徐某、龚某以及公安侦查人员到检察院开展专题释法活动。随后,检察官还本着自愿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居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一次性赔偿龚某各项损失5.2万元,龚某不再追究徐某的民事责任并撤回申诉。危险驾驶罪危害严重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则从重处罚。 本案中的徐某虽然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躲”过了盗窃罪,但是他在酒后驾驶被害人龚某的小汽车,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徐某一时糊涂做出荒唐事,不仅给龚某造成损失,也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本报记者 瞿凌 通讯员 吴芳芳 陈双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