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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起诈骗案 酌情处罚被告人

2018-08-01 10:47: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日讯  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支付平台套现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5日,张某滨与邹某芬通过微信社交平台认识,张某滨表示可以帮助邹某芬在“京东白条”套现。随后,邹某芬提供京东的账户和密码,张某滨成功套现5654元并转入邹某芬的支付宝账户。但紧接着,张某滨以要增加流水记录为由,要求邹某芬将套现的资金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邹某芬将钱转入张某滨支付宝账户后,张某滨以其支付宝账号被冻结为借口未将资金返还邹某芬。

同月9日,张某滨又唆使邹某芬套现资金5500元,并谎称因邹某芬修改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和支付密码导致该笔套现的资金被退回商家账户,需支付“手续费”才能取回,还冒充商家通过QQ联系邹某芬以骗取信任,邹某芬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某滨1600元。之后,邹某芬向张某滨追讨套现的资金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张某滨。

华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2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有坦白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碧慧 苏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