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工亡引纠纷 柔性调解送温暖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3日讯 “真的十分感谢你们耐心细致地调解,没有你们,我们一家老小真的不知道怎么办!”近日,仙游县龙华镇林某家属拿着人民调解协议书,握着仙游县龙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手感激地说。 林某被雇主郭某雇佣在其工地进行污水管道沟槽安装波纹管施工作业。今年5月30日上午,发生沟槽边坡滑坡塌方事故,导致林某受伤。郭某第一时间将林某送至医院治疗抢救。但林某当日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年仅38岁的林某遭受意外,不仅家属在精神上难以接受,年迈的父母、年幼的两个孩子更是境况堪忧。因此林某家属一时情绪异常激动。郭某只好向龙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通过打电话给死者家属确认愿意接受调解,受理了此纠纷申请,同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了解到,死者跟随雇主工作多年,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死者家庭困难,系家中主要劳动力,发生事故后,对该家庭有重大影响。同时了解到,雇主郭某也是积极主动进行善后工作,对赔偿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主要分歧在于赔偿的标准和数额上。 在调查了解到双方的矛盾背景后,调解员对该案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决定通过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林某家属认为:受害人是在对方雇佣的前提下进行作业的,应按工伤处理,对方应一次性补偿120万元;郭某同意工伤的认定,但提出林某家属要求的补偿费用过高,一时难于接受,认为最多赔偿50万元。 调委会迅速组成了由司法所专职调解员、金山村党支部书记、村调委会为成员的调解小组,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技巧,一方面针对郭某进行法律方面的劝解:首先充分肯定其主动承担事故责任的态度,同时确认郭某和林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一方面,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小组做好林某家属的工作,向其说明原因,阐述有关法规政策,引导其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赔偿金额。通过一系列案例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郭某愿以足够的诚意坦然面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金额承担责任。 不久,郭某当场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事后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郭某另外再拿红包人民币1万元给死者两个女儿作为学习费用。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丽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