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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检察院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

2018-08-06 09:35: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破除暗箱执法 公开透明办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  案件公开审查的核心是案件信息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8月1日,记者从龙岩市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了解到,2015年以来,该院共对54件刑事申诉案件开展公开审查,主要是公开示证和公开答复。通过公开审查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化解了矛盾,宣传了法治。通过公开审查的案件基本做到了案结事了,大部分当事人不再申诉或者上访。

法院凭什么判我输?检察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诉求?为什么辛辛苦苦搜集的证据,检察院不予采纳?……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邓家煌处长告诉记者,推行案件公开审查工作的初衷是破除检察执法办案的“暗箱效应”,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

“我认为她不是主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的!”日前,在龙岩市检察院召集经办民警、司法调解员、街道干部对一起刑事申诉复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是申诉人王某的生母,原案被不起诉人郭某是他的继母,问题来自于申诉人王某的父亲老王的房产问题。老王因为癌症死亡,生前立下遗嘱所建的某房产归儿子继承。郭某觉得其有该房产居住权,而王某的生母陈某却坚持认为购买该房产是老王出的钱,理应归儿子所有,并要求郭某搬出该房屋,为此多次发生争执。

2017年5月31日,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老王和王某所有。2017年8月7日,陈某再次要求郭某搬出该房产,争执期间,郭某手持两个打火机,欲点燃准备的煤油,称要与房子共存亡。

“警方出警记录和出警民警证言证实,经过民警的劝说,郭某主动交出打火机,属于犯罪中止。”承办检察官通过公开证人证言,警方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充分阐述了认定郭某构成放火罪,但是属于犯罪中止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在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劝说,申诉人高度认可了检察官的意见。至今,陈某未再申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即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外,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扩大公开审查运用范围,尽可能做到“能公开的一律公开”。

“一般来讲,公开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种启动方式:案件承办人主动启动,检察长指令启动,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启动,侦查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提请或者申请启动。司法改革后主要由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启动公开审查程序,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公开审查,由检察官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和工作需要等作出决定。”邓家煌告诉记者。

案件公开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搭建了一个良好平台。案件公开审查的功能性价值在于拓展了面对面司法说理平台和空间。龙岩市检察院要求公开听证会尽可能在当事人所在乡镇、单位举行,便于公民参与,同时要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公开审查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增加对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信任和支持,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遵从和信仰。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谢丽梅 李庆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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