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打入原房主账户 要求返还遭拒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必须返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 银行卡内突然多出30万元购房贷款,卡主游某明知钱款不是自己的,却私留不予退还。罗源县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6年7月14日,郑某达委托其姐姐郑某兰向游某购买其位于罗源县凤山镇某小区一商品房,成交价为53万元。7月14日至8月25日,郑某兰将53万元的购房款分期支付给游某,并于7月25日完成房屋过户手续。7月26日,郑某达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与游某还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购房贷款。11月7日,银行将贷给郑某达的购房贷款30万元打到游某的银行账户中。 之后,郑某达立即联系游某说明事由,并要求游某返还购房贷款30万元,可游某并未返还该笔费用,并拒收郑某达的消息。郑某达认为,游某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此利益无法律依据,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游某告到罗源县法院,请求依法判其返还购房贷款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郑某达已全额支付了案涉房屋的成交金额即53万元,而游某占有多获取的30万元并未返还,造成了郑某达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郑某达请求判令游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游某将多获取的30万元在10日之内返还郑某达,并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民无信不立”,诚信是做人立足于社会之根本。每个公民都应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八个字作为立身处世的行为准则,作为道德建设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一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将获得的金钱、财物返还受害一方。不排除有些人见钱眼开、见利忘义,将不当利益占为己有。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受害一方应及时保存有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收益一方应及时返还,避免因不当得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娟 洪叔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