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儿子欲继承公房 学校维权获法院支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公房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价值大增,常因承租人去世而引发纠纷。日前,罗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公房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 2003年4月,罗源县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为了照顾无房教师陈某维,将位于凤山镇北大路某单元的公房出租给陈某维,每个月收取带有福利性质的租金93元,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合同。2014年9月,陈某维去世后,其子吴某谱占用该房屋,租金缴交至同年12月便拖欠不交。 “我们学校在编教师中仍有多名来自外地且无房产,学校要用福利公房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学校多次与吴某谱协商无果,于2016年9月发函要求其搬离该房屋,但吴某谱拒不搬离。2017年3月,学校将吴某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占用并腾空搬离该房屋、缴交拖欠的房屋占用费。 “本来就是我母亲(陈某维)享有的福利,她2014年过世了,作为独子的我理应继承这公房使用权!”庭审中,吴某谱辩称学校无权要求其搬离房屋,该房屋系其母亲陈某维的福利分配房,属于公房,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并获得差价,公房使用权人对使用权有保有、转让、灭失等自由。 罗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并非由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的直管公房,而是学校所有的自管公房,关于直管公房的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自管公房。学校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与陈某维之间带有教师福利性质的房屋租赁关系随着陈某维的去世而结束,其有权将该房屋收回。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吴某谱将房屋交还学校使用,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93元/月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判决后吴某谱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有的由各级房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属于直管公房;有的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属于自管公房。 在本案中,承租人陈某维生前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房屋的产权人还是陈某维原来的工作单位即学校。涉案房屋系学校名下自管的房屋,应按国家住房使用分配政策分配给有需要的人。陈某维去世后,其主体灭失,家属不能取代陈某维的房屋租赁关系主体地位。陈某维与学校的房屋租赁关系具有特定人身性,是当时学校为解决陈某维无住房这个特定问题而提供住房。陈某维去世后,问题不存在了,学校亦没有义务解决其家属的住房问题。所以,职工借住公房,家属不能强占。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洪叔敏 王美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