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在减刑中看得见摸得着
宁德法检监“三长”首次同堂审理减刑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0日讯 “我很后悔,也十分愧疚自己曾犯下这些罪行,恳请审判长、审判员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回归社会后,我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并为曾经犯下的罪继续赎罪。” 日前,在宁德监狱法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董明亮担任审判长,对罪犯张某等三人减刑案进行开庭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宁德监狱监狱长黄义权分别代表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责。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了庭审。据了解,这是自《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施行以来,我省首次“三长”共同出庭办案。 “三长”同堂——推动新规落实 罪犯张某是闽侯县青口镇人,因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今年5月,鉴于张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宁德监狱二监区、狱政管理科、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同意对张某呈报减刑5个月。6月22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宁德监狱报送的对张某提请减刑建议书以及相应证据材料后,随即介入调查,检察长施忠华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在审核把关提请减刑程序是否合法的同时,着手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开展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规范,并就罪犯张某减刑一案提出检察建议。宁德中院立案受理后,对张某的减刑就宁德监狱的减刑意见上网对社会进行了公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庭审当天,在审判长董明亮的主持下,检察长施忠华当庭讯问罪犯张某、询问监管干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监狱长黄义权依法出示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进一步查明了罪犯张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其在监区内的劳动积分真实有效且没有违反监规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到位、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最后,检察长施忠华对法庭审理过程发表了监督意见。 而面对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的发问,原本尚算平静的张某却在庭审中几度低下了头,逐渐低沉的音量似乎也显示了其对曾犯下的罪行的悔恨。 “这次庭审中,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无论是在减刑实体条件的把握、证据的核查、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范上,都很严格,执行、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庭审中各自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庭审也使我对减刑假释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感受到了减刑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宁德市人大代表石峰如是说。 严格减刑——践行宽严相济 根据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显示,早在2009年,张某就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一个有劣迹前科的罪犯,再次犯罪后,为何还适用减刑? “如果说法律对罪犯的刑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那么,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手段,减刑假释则彰显了司法文明、节约了司法资源,鼓励了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确保每一个改造后的罪犯能以法治‘合格品’的身份重新步入社会。”施忠华检察长介绍,以罪犯有无悔罪表现及危险性消长情况为根据的减刑制度,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它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发挥了刑罚的功能,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提请减刑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在合议庭作出减刑裁定前充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性。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同步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对减刑案件予以审核,围绕罪犯的犯罪性质、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劳动改造、学习教育以及财产刑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就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出检察建议。就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了宁德监狱提交的书面材料,深入调查罪犯的服刑表现、日常消费情况,并结合日常检察及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提出了“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议法庭对该类罪犯减刑宜从严把握”的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认为张某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纪律,获得奖励。已缴纳原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但其系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触犯多个罪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劣迹前科。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和服刑表现考量,只可适当减刑。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 当天,法庭还对余某、何某二人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回归一线——司法办案新常态 “减刑假释工作作为一项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公开、公正尤其重要。而这次‘三长’同堂办案,不仅在程序上十分规范,在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释法说理,督促罪犯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等工作上,也十分到位,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样本。”宁德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王和庭旁听完此次庭审后,对本次减刑案件的办理给予了高度评价。 近年来,宁德中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院长、副院长带头办案作为一项刚性任务,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则出台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对检察长办案方式、办案数等方面进行规定,并组建办案单元和办案组。通过检察长办案,对全院办案起督导引领作用,而且也深入了解及时解决办案程序、日常管理中的问题,推动整个院的办案层次水平再上新台阶,形成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良好态势。 “院长、检察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有利于院长、检察长更好地发挥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而且也能够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员额法官、检察官更好地严格公正办案,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宁德市人大代表傅建珠如是说。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冯梅英 戴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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