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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游乐区受伤 到底谁应该担责?

2018-08-10 11:28: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上杭县临江镇公调对接中心调解员释法说理促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0日讯   正值暑假,开着空调的室内儿童游乐园成为孩子和家长们青睐的避暑场所。许多家长把儿童乐园当成“托管园”,将孩子往儿童乐园一放,让孩子“自由”玩耍,自己则埋头看手机或玩游戏,疏于看管。但游乐园不等于托管园,孩子的安全需要家长的守护,产生的纠纷到底该谁担责?请看以下调解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7月27日上午,上杭县临江镇的王女士带着女儿芳芳来到临江镇公调对接中心诉称:7月26日下午,她带着芳芳到城区一快餐店消费,让孩子在店内的游乐区玩蹦蹦床。谁想,旁边两个孩子(萌萌与另一男生)竟然抢夺起蹦床上散落的弹簧。一不小心,弹簧将芳芳的右眉上方额头划伤了,流血不止,送医院治疗后缝了3针,后续可能要进行祛疤美容微创手术。当晚,在城关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协商未果。

临江镇公调对接中心立即召集快餐店经营方及萌萌的监护人进行调处。调解会上,快餐店经营者以“游乐场所是免费提供并且也在显著位置张贴了警示标语”为由,同意出于人道主义支付部分医药费用;萌萌的爸爸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必须先将肇事的另一孩子找到;王女士则认为女儿完全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受害者,要求店家和萌萌爸爸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了解相关情况后,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分别指出三方认识存在的偏差:首先,芳芳只是个3岁的孩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妈妈在事发时只在游乐园外等候,未尽到监护人的适当照顾和谨慎注意义务,因此王女士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次,萌萌作为直接侵权人,因其未满18周岁,故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萌萌的爸爸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附加找到另一肇事孩童的前置条件于法无据。

这个纠纷的重点来了,到底快餐店有没有责任呢?调解员解释说,快餐店以商业目的,在其经营的店内隔出专区,设置“滑滑梯”“蹦蹦床”等儿童玩乐设施,虽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招揽客户,为前来的客户提供一个良好舒适的消费环境,从而更好地促进交易。同时,造成芳芳受伤的弹簧正是从快餐店设置的“蹦蹦床”上散落出来的,快餐店却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并修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快餐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然而,快餐店老板仍然对自己承担的责任额度表示不理解。调解员通过微信视频方式请临江镇法律顾问廖赞梅律师就快餐店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专业的法律解答。经过一番努力,调解员终于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元河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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