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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服刑人员就业问题

2019-03-06 09:30:01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作为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构成之一,对维护我国法治权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不足,在实际过程中,社区矫正的既定作用和目标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性的发挥,致使有关各界人士对社区矫正的争议从未停息。笔者能力见闻有限,本文仅就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服刑人员就业问题进行一些讨论分析。

一、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意义

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是处于社会环境中进行改造,他需要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以确保与社会没有脱节。一方面,服刑人员就业可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有益于他们适应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一份稳定的工作可以使得服刑人员心态平稳,思想上更容易接受改造,有效避免二次犯罪的发生。因此,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不仅符合我国刑罚法律,有益于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更彰显了人道主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二、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服刑人员自身问题。在一些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学历呈现普遍偏低的现象。以笔者所在基层司法所而言,文盲者亦不乏有之,小学学历或小学未读完即辍学者更占了大半部分。且不说服刑人员本身想法、心理、未来规划如何,只在服刑期间,低学历、低文凭的特点,使这些社区服刑人员于初期就业即完全处在被动,可选择的工作一般都属于工资待遇较低、流动性较大的低技能岗位,而一些虽然还在劳动年龄以内、但年纪较大的服刑人员甚至经常会被就业市场排斥于门外。

(二)政策法规的落实问题。

虽然,相关部门就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问题,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层面上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比如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及相关职业培训、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细致走访,记录服刑人员的工作情况,提供给有意向的企业、单位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障碍。具体包括,有关一些部门对这些政策法规缺乏主观上认同和客观工作上的努力,过分追求理想上的政策资源投入等,这就造成了一些基层司法所在帮助服刑人员就业时,经常会出现剃头挑子一担热的尴尬现象。

(三)辖区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问题。

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辖区内就近就业既可以帮助他们走出家门、提高社会责任感,又有利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支持网络,对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实现再社会化、预防重新犯罪具有良好的助力作用。然而各地区资源分布并不平均,在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对一些部门而言,帮扶普通人就业工作尚且困难重重,帮扶社区服刑人员当然更是步履维艰。

三、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问题有待完善的措施

(一)社区矫正立法。

补充尚属空白的相关法规,从立法层面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障,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实现顺利就业过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环节。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司法部部长张军曾透露,或将大幅提高假释比例,让罪犯在社区矫正的改造环境下逐步融入社会“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而在2019年1月29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也在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进展顺利,今年将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区矫正立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相信随着今后社区矫正法正式推行,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问题必将得到改善。

(二)建立企业就业援助基地。

政府应要起积极地主导作用,通过制订适当的政策支持和奖励措施鼓励企业建立就业援助基地。该类基地的存在与发展应和普通企业单纯的营利性目的不同,必须要存在有经济和社会目标。即本着在营利的同时服务社会的宗旨,拥有助人自助的原则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且重视社会价值,勇于去帮扶帮助弱势、特殊群体。

以人为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犯罪分子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把犯罪分子当人来看待。针对犯罪的关怀不是一种恩惠,而是具有义务性的社会任务,它也是法治社会、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霞浦县盐田司法所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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