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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且看赖债变“刑”记!

2019-10-15 16:44: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5日讯 出借钱款原本是为了帮助他人,可总有些欠债人会“记忆短路”、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的甚至直接玩消失,更有甚者,明明收入颇丰,却宁愿躲躲藏藏也不肯还钱;还有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却拒不偿还欠下的数十万元债务;有人帮朋友担保借款,却自认为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治社会背景下,以“赖”抵债不可取,以“躲”抗执不可行,不管最后跑到哪里,终究是难逃法网。

案件一:

未还信用社借款被诉  隐藏拆迁款涉嫌犯罪

2013年7月29日,施某某作为借款人向信用社借款68万元,洪某某和曹某某(洪某某前妻)作为抵押人将其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施某某未偿还所借款项,信用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4月5日,尤溪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施某某、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信用社对洪某某、曹某某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进行变卖、拍卖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借款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向尤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尤溪县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洪某某抵押的房产。

2017年11月1日,尤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洪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政府以96万余元的价格征收其被抵押的那套房产。同年12月12日,政府将房屋补偿款968040元打入洪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同年12月18日,洪某某将补偿款967990元转移至其银行账户。同年12月19日,洪某某将补偿款中的466667.98元用于履行其和曹某某与某银行的执行案件。同年12月21日,洪某某到尤溪县法院缴纳了该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589.5元。此后,洪某某将剩余补偿款492732.52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隐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补偿款968040元)达到担保额的30%,个人数额达25万元以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2018年6月26日,洪某某经尤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洪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案件移送到尤溪县检察院。

辩称未收到判决书

然而,洪某某声称没有收到判决书,不知判决情况。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卷宗中并没有该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但在EMS回执上显示是陈某某签收的。陈某某是何人?公安侦查卷中,并没有他的证言。洪某某是否有收到判决书,将影响本案的认定。承办检察官当即找到陈某某,经核查,陈某某是洪某某的朋友,陈某某说有收到判决书并告知洪某某。承办检察官到法院调阅了该判决的执行卷宗,发现洪某某在法院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定书上写上陈某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签名确认。承办检察官又找到借款人施某某,施某某也证实其有电话告知洪某某判决结果下来了,自己已收到判决书。承办检察官再次讯问洪某某,洪某某不得不承认其因为与前妻离异后在尤溪没有固定的住所,确实把送达地址写到朋友陈某某那,但是洪某某仍矢口否认知道判决情况。

2018年7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诉讼程序中曾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并经法院工作人员依此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即使被执行人表示未收到相应文书,但可推定被执行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据此,洪某某不知道判决情况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认定。2018年10月9日,尤溪县检察院以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该案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洪某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刘春凤 张梅娇)
 

案件二:

向多人借款却不还  夫妇躲债机关算尽

张天(化名)是一名出海船员。2012年起,张天与妻子肖娟娟(化名)以投资船只缺乏资金为由,向朋友孙尚(化名)、陈齐山(化名)、黄震强(化名)分别借款285000元、576400元及60000元。此外,张天夫妇还以坐落于华夏庄园的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共计561187.61元。

转眼,还款期限已至,债权人孙尚、陈齐山、黄震强及银行多次向张天夫妇催讨,但俩人拒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天、肖娟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可判决生效后俩人却置若罔闻,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张天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均被张天夫妇拒收。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立即启动评估程序,顺利拍卖了俩人名下的房产,并将拍卖所得款进行合法分配,但未能清偿全部债务。

后经调查得知,张天工资每月固定16000元,然而,为了隐匿财产,张天从未主动进行申报。为此,法院分别于2016年7月、2018年8月对张天处以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可是,拘留结束后,张天以随船外出为由长期躲避执行,肖娟娟无固定工作无力偿还余款,执行工作迟迟无法顺利开展。因此,法院决定将张天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以为生活开支不用申报

当生效判决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出于躲避债务、拖延执行的心理会做出强占房产、藏匿财产、转移存款等行为。可能很多人会心存疑虑,工资用于维持生活开支,不主动进行申报并没有多大问题,法院通过系统也能查询到当事人名下账户是否有资金,为什么张天会被判刑?

承办法官说,本案中,张天存在稳定长期的收入,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张天长期在海上漂泊,工资为船长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交付,财产追踪查控困难较大,因此张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申报财产状况的行为,直接导致生效判决迟迟无法执行到位,情节十分严重。张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侵害了胜诉权益,已达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定罪标准,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9年3月,张天随船停靠浙江时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9日被逮捕。6月,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张天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冬琪 蔡秋梅)


案件三:

为人担保身负债务  拒绝执行涉罪获刑

2015年1月,经檀某介绍,张某、何某向檀某某借款10万元,檀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何某未按期还款,檀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于是,檀某某于2017年9月将张某、何某和檀某诉至永泰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张某、何某共同偿还檀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檀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等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檀某某遂于2018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檀某将其名下预购的某商品房予以退还,领取了购房首付款202920元和银行按揭已支付的月供款项本金,并办理了产权预登记注销手续。但被执行人檀某明知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却未将该退房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法院将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月,检察机关以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认为担保者不用还钱

“我以为我又没有欠别人钱,只是作担保而已,不还钱没什么大问题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檀某表示,其认为自己没有欠别人钱,只是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不还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不想履行法院判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檀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檀某在明知其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领取退房款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律课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有: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3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要以“赖”抵债,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熬”过15天的拘留期限即可免除债务,所以宁愿抗拒执行也不予配合,却不晓得此类行为很可能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等问题,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切忌逃避执行、拖延执行。

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同样负有还款义务,有担保能力而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心存侥幸,企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终将自食其果。

借钱容易要钱难,借了钱是要还的。对帮助过自己的朋友,一定要心存感激,及时还款。同样,对于仗义帮人担保的朋友,也要负起担保的责任,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因为,不管你怎么躲,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那么,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具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几种。那么,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黄美榕 黄金枝)

案件二:

向多人借款却不还  夫妇躲债机关算尽

张天(化名)是一名出海船员。2012年起,张天与妻子肖娟娟(化名)以投资船只缺乏资金为由,向朋友孙尚(化名)、陈齐山(化名)、黄震强(化名)分别借款285000元、576400元及60000元。此外,张天夫妇还以坐落于华夏庄园的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共计561187.61元。

转眼,还款期限已至,债权人孙尚、陈齐山、黄震强及银行多次向张天夫妇催讨,但俩人拒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天、肖娟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可判决生效后俩人却置若罔闻,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张天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均被张天夫妇拒收。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立即启动评估程序,顺利拍卖了俩人名下的房产,并将拍卖所得款进行合法分配,但未能清偿全部债务。

后经调查得知,张天工资每月固定16000元,然而,为了隐匿财产,张天从未主动进行申报。为此,法院分别于2016年7月、2018年8月对张天处以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可是,拘留结束后,张天以随船外出为由长期躲避执行,肖娟娟无固定工作无力偿还余款,执行工作迟迟无法顺利开展。因此,法院决定将张天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以为生活开支不用申报

当生效判决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出于躲避债务、拖延执行的心理会做出强占房产、藏匿财产、转移存款等行为。可能很多人会心存疑虑,工资用于维持生活开支,不主动进行申报并没有多大问题,法院通过系统也能查询到当事人名下账户是否有资金,为什么张天会被判刑?

承办法官说,本案中,张天存在稳定长期的收入,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张天长期在海上漂泊,工资为船长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交付,财产追踪查控困难较大,因此张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申报财产状况的行为,直接导致生效判决迟迟无法执行到位,情节十分严重。张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侵害了胜诉权益,已达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定罪标准,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9年3月,张天随船停靠浙江时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9日被逮捕。6月,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张天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冬琪 蔡秋梅)


案件三:

为人担保身负债务  拒绝执行涉罪获刑

2015年1月,经檀某介绍,张某、何某向檀某某借款10万元,檀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何某未按期还款,檀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于是,檀某某于2017年9月将张某、何某和檀某诉至永泰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张某、何某共同偿还檀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檀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等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檀某某遂于2018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檀某将其名下预购的某商品房予以退还,领取了购房首付款202920元和银行按揭已支付的月供款项本金,并办理了产权预登记注销手续。但被执行人檀某明知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却未将该退房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法院将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月,检察机关以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认为担保者不用还钱

“我以为我又没有欠别人钱,只是作担保而已,不还钱没什么大问题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檀某表示,其认为自己没有欠别人钱,只是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不还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不想履行法院判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檀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檀某在明知其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领取退房款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律课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有: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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