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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水箱坠落 致邻居房屋受损

2019-10-17 09:20: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未能证明无过,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6日讯 装于外墙的热水器水箱突然坠落,致使楼下邻居家中地板、家具严重受损,水箱所有人应否承担责任?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热水器水箱坠落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林某某损失23737元及评估费2000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水箱坠落致邻居受损

张某某与林某某皆是霞浦县某小区业主,且俩人所购房屋恰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本该是友爱的近邻关系,可2017年的一次意外却让俩人对簿公堂。

原来,2017年6月21日15时许,张某某安装于房屋外墙的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坠落至楼下林某某的屋外,致使墙上水管破裂,大量水漫入林某某家中,其家中地板家具因此浸泡损坏。事发时,双方均无人在家,未能及时处置突发事故。直至16时30分许,张、林两家人回家后,积水才得以清理。

2017年9月,经认定,林某某家中损坏的房门、地板、衣橱、壁橱等物品重置价格评估为33910元,评估人员考虑到物品使用年限、现况等因素后,综合成新率为70%,按照重置成本计算,诉争房屋受损财物于事故前的评估值为23737元。此后,林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按评估价值照价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果。无奈之下,林某某只好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对于林某某的诉求,张某某显然无法接受。她认为,空气能热水器水箱砸落的区域为小区公共区域,林某某自行在公共区域安装洗衣池及水管,并将与公共区域相联的窗户改建为落地门,加之当天为暴雨天气,这才导致其房屋进水,显然林某某对损失负有过错。且林某某的房子是在2008年装修的,之前已经被水浸泡损坏过一次,折旧率应该远远超过30%。

林某某辩称,其房屋系从他人处购买的,自购买至今,他并未对房屋的任何部位进行改造或改变其结构。多年来,也没有发现相关部门制止或责令复原或处罚,张某某的说法不足为凭。“反而是张某某在自家窗外违章搭建架子安放热水器水箱,这才致使架子突然倒塌,我家中的地板、家具才被浸泡损坏。”对于张某某称其房子此前已被水浸泡过一回,林某某更觉荒谬。“之前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损失结果进行认定。这个评估结果张某某当时没有异议,也未申请重新评估,现在怎么又有异议了呢?”林某某认为,在这次事故中,张某某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坠落物所有人须赔偿邻居损失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安装于外墙的热水器水箱因未牢固安装发生坠落,张某某对此负有过错,因此造成损害,张某某应予赔偿。张某某主张林某某改建并降低窗台高度及天气等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应减轻其责任。但本起事故系因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损害,使用人对坠落负有管理义务,而作为受害人,林某某对楼上空气能热水器坠落、水管破裂致屋中浸水受损不具预见性,张某某不能证明林某某对事故负有过错,其主张减轻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林某某损失已经评估认定,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张某某主张林某某家中受损物在本起事故前已经受损,鉴定已将使用损耗综合成新率,确定受损物事故发生前的评估值,在双方未提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其意见应当予以采信,可确定林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3737元。

由此,林某某主张坠落物所有人张某某赔偿其因坠落物坠落造成的损失23737元,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林某某因物损评估支付评估费2000元,属于必要合理的开支,其要求张某某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林某某损失23737元及评估费2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近期,全国各地出现多起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高空抛物,定期检查家中物品,防止其松动坠落。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李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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