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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户绑定他人身份证 两万零钱成别人的执行款

2019-10-18 14:20:58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账户存款应为实名认证的账户人所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使用微信账户要绑定身份证及银行卡,但生活中不少人不善操作手机,这时,他人就会帮忙将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绑定自己银行卡或身份信息。也有人为便利而使用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进行微信、支付宝实名认证。那么,这种情况下,若发生纠纷,微信、支付宝账户里的钱到底属于谁呢?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我跟王某已经离婚这么久了,他欠的钱又不关我的事,为什么冻结我的微信账户?”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来了一位许女士,她称自己微信钱包被法院冻结,便急忙赶到闽清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许女士口中所说的王某和妻子林女士于2015年1月离婚,王某同意给予林女士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但该款项迟迟没有实际支付给林女士,生活困难的林女士无奈之下向闽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闽清法院依法冻结了王先生名下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即微信钱包)。

法院依法冻结王先生名下的财产,为何许女士会提出执行异议呢?原来,许女士在2017年间与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许女士在开通微信钱包时,因一时无法找到自己的身份证,便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微信实名认证开通微信钱包。法院在执行阶段冻结了王先生名下约2万元的微信余额。许女士在收到冻结信息提醒时,立马赶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微信是自己在使用的,法院冻结的钱款不是王先生的,是自己所有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具有流通性强、替代性高的特点,公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公民的自有财产。财付通作为互联网银行,王先生在财付通进行实名认证开立账户是以货币专户形式将其财产封闭化,账户中的存款应为实名认证的账户人所有,即王先生系该财付通账户存款的权利人,故判决驳回许女士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微信钱包、支付宝等电子钱包账户也逐渐纳入法院的查控范围内,公民对于自己名下的这些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图方便“名不副实”,一旦涉及账户资金的权属问题,往往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对他人名下账户的资金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故建议大家,若有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应及早更换,让账户“名副其实”。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潘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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