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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档”赌场内外的罪恶

2019-10-21 16:20:48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1日讯 1972年出生的汤某权,在上杭县城号称“汤总”,是有名的放高利贷“大佬”。十多年前,他与妻子罗某玉就做起了开设赌场和放高利贷的“生意”。倚仗在“号子”里待过的“黑色光圈”,他先后吸收了一批马仔,充实放贷收贷势力,逐渐成势,危害一方。

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以汤某权为首要分子的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2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开设赌场放高利贷 软硬暴力强行索债

汤某权早年因流氓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两年;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倚仗进过监狱的“黑色光圈”,他逐渐混成欺压一方的“地头蛇”。

2009年至2018年间,汤某权与妻子罗某玉多次纠集刘某彪、黄某欣、刘某锋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纠缠、殴打等手段,对其高利放贷的多名债务人及亲属强索债务。

“口头约定按1万元一天200元计算利息,放出50万元借款后,在四五个月内梁某某支付了利息60余万元,因无力再支付利息,便外出躲债。”办案人员介绍道。2009年4月,梁某某在汤某权和罗某玉开设的赌场赌博输钱后陆续向汤某权夫妻借款50万元。

此后的5年时间里,汤某权多次纠集刘某锋、黄某欣等人,侵入梁家,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逼迫梁父为其儿子梁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无奈之下,梁某某父亲将占地面积294平方米的老宅以低于市场价的35万元变卖还债。

2007年间,郭某某在上杭赌博输钱后多次向汤某权夫妻借款,并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部分借款按月息5%计算,部分按日息10%计算,直到2013年无力付息。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汤某权多次纠集刘某锋、刘某彪等人,侵入郭某某家中,采用威胁、恐吓、踢门等方式及家门前放置花圈、殴打郭某某及到郭某某儿子就读的上杭县少年体校滋扰等方式逼迫郭某及其父母偿还高利贷债务。
 

寻衅滋事好勇斗狠 持械聚众公然斗殴

随着团伙成员的加入和逐渐稳定,汤某权开始安排指使他们暴力解决纠纷,并通过暴力手段树立“江湖地位”。

2017年4月29日凌晨零时至一时许,吴某涛、田某与蓝某华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准备斗殴,汤某权安排并指使人员将斗殴工具放置在KTV一楼前台。

随后,吴某涛纠集众多未成年人、田某纠集多人持刀、棍在上杭县某KTV旁过道集合,汤某权前往指挥。蓝某华及其纠集的人员到达KTV左前方路口下车并持刀、棍朝吴某涛、田某、汤某权等人冲去,吴某涛、田某随即返身跑向过道并指示过道里其纠集的人群上前与蓝某华方人员斗殴。而后双方人员在KTV门前、过道口持械斗殴,斗殴中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蓝某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涛、马某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斗殴事件发生后,汤某权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玉未经合伙股东同意先后两次强行从合伙经营的某KTV账户转走50万元、20万元作为帮汤某权请律师等相关费用。

无理要求制造事端 马仔暴力欺压群众

同时,检察机关还同案指控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2015年12月7日下午,集团重要成员田某以其朋友被蓝某诈赌为由向蓝某索要赔偿未果,便伙同他人将蓝某强行带上轿车,逼迫蓝某赔偿,并将蓝某带至偏僻处对蓝某实施殴打,致蓝某右侧第5、12肋骨骨折。

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集团重要成员吴某涛向开设赌场的赖某提出入股要求被拒,随后田某到某饭店,持物敲打正在喝酒的赖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受伤。

2017年5月间,参与犯罪的马仔刘某祥为帮孔某年通过威逼、恐吓手段强行获得上杭县某公园二期绿化工程的转包,于2017年5月13日凌晨在陈某华的安排指使下到该工程承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谢某家,将二楼一窗户玻璃砸坏,第二天上午伙同林某权等10余人戴口罩到施工工地,持锄头柄威吓管理人员谢某等人和工人不得施工,导致工地已挖起的50棵树苗枯死。
 

属恶势力犯罪组织 集团成员悉数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权、吴某涛、田某、刘某彪、罗某玉、曾某、黄某欣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综合全案各被告人的情节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一审法院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汤某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对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田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刘某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对被告人罗某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对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曾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黄某欣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同时,追缴被告人汤某权与罗某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汤某权与罗某玉等人银行账户和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费及收益用于折抵违法所得和罚金。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新英 罗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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