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替子借钱 借款谁来还
法院: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实际借款人应偿还借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2日讯 父亲代替儿子向他人借钱,儿子却说不是自己借的,债权人应找谁讨回这笔款项?家住安溪县城厢镇的吴某就碰上这样的事,他把父子二人一起诉至安溪县法院。 父替子借款签字 未能偿还被起诉 老吴和小吴是父子关系,老吴以其子小吴因在外经商缺乏资金,要求其帮助借款为由,陆陆续续向吴某借款。 2012年5月12日,经结算,老吴出具《借条》交给吴某收执,借条上写明“向吴某借到人民币3万元,利息每月600元”。其中,借款人处写着小吴的名字,经手人处写着老吴的名字,小吴的名字由老吴代签。 借款后,经吴某催讨,老吴、小吴均未能偿还。2018年7月12日,吴某将老吴、小吴诉至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偿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 父与子说法不一 究竟谁是借款人 吴某认为,当时老吴向其借款,是帮小吴借款,欠条写的借款人是小吴的名字,但是钱是由老吴经手转交给小吴,小吴口头上也承认这件事情。老吴跟其说,实际借款是小吴借款。 老吴称吴某所说的属实,并承认借款是其儿子小吴所借,借款后其寄给小吴,小吴也确实有收到钱,2006年至2008年利息都是小吴寄回来还的。而小吴则说,其没有向吴某借款,也没有写借条给吴某。 为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吴代替其儿子小吴向吴某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审理: 实际借款人应偿还借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与小吴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小吴未能偿还吴某借款本息,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吴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依约支付尚欠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吴某请求判令老吴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问题,因老吴系代理其儿子小吴向吴某借款,其并非实际借款人,讼争借款不应由老吴偿还,吴某诉讼请求老吴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吴辩解其没有找吴某借款,不需要偿还的意见。因有吴某、老吴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小吴为实际借款人,故其辩解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判决小吴应偿还吴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点,一是须行为人无代理权;二是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三是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具体而言,本案中,老吴和小吴系父子关系,小吴在外经商需要资金,要求其父亲老吴代为向他人借款,老吴向吴某借款后,即把借款寄给小吴使用,老吴以小吴的名义向吴某借款,吴某有理由相信老吴具有代理权且处于善意无过失,老吴的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小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