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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受损制作假炸弹 投放居委会妄图恐吓

2019-10-22 14:11:02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该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2日讯 厦门某餐饮店老板因认为道路施工封路影响到生意,便想从附近学校围墙开门让学生前来消费,于是制作假炸弹威胁居委会,最终让自己获得刑罚。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一审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

2018年11月,警方接到报警称厦门市集美区某居委会办公楼门把手上挂着一个装有“炸弹”的包裹和一封署名为“和协”的恐吓信。信上写着:“建议在某大学围墙那面开一个小门给学生过……以上建议请执行吧,不然,我会在学校里搞破坏,人多地方,先送一样东西你们看一看它的威力吧。我限你们20日内,不开门,不去管理,我会行动……”

经鉴定,这枚“炸弹”的引火线不能将药剂全部引燃,不能构成爆炸装置。

经排查,发现此事是某餐饮店老板老王所为。1966年出生的老王来自安徽省,初中文化水平,在厦门经营着一家小餐饮店。由于餐饮店周边的路段在封路施工,老王认为影响到了店里的生意,便萌生了用假爆炸物相威胁,让相关部门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对面学校围墙上开门,以解决生意受损问题的想法。

老王将原本打算开业使用的烟花爆竹拆解重制,再包上塑料袋和泡沫盒制成疑似爆炸物。而后又手写了一封恐吓信并打乱顺序,到打印店打印后再将每个字剪下来重新排列,最终黏贴制成了其所谓的“和协信”。

做完这些之后,老王趁雨夜穿上雨衣、撑着雨伞,将该包裹与信件挂在了某居委会的门把手上。

几日后,老王被抓获并承认了犯罪行为,其之所以称这封恐吓信为“和协信”,老王解释说他理解为这是和平地谈判,不是威胁。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投放假炸弹  也构成犯罪 

办案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指的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投放,是指放置、丢弃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位置,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邮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本案中,老王投放的“炸弹”虽然不能引爆,但从表面上看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投放在居委会后,严重干扰了居委会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紧急疏散群众,出动专业排爆人员的后果,更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周边群众的恐慌情绪,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客体,前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二是客观要件,前罪表现为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后罪则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老王供述他在制作这枚“炸弹”时只是将烟花爆竹等材料拆解后投入玻璃瓶中,引线并未接上,他确信不会爆炸,是一个假的“炸弹”,且经过司法鉴定该“炸弹”确实不是爆炸装置。如果老王最初投放的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如有合理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反映,切莫动了歪念,企图威胁恐吓他人。哪怕假炸弹不会爆炸,但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不仅达不到和平协商的目的,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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