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他人车辆堵路竟剪断刹车油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8日讯 10月25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受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黄某破坏交通工具案进行终审宣判,漳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是芗城法院审理的首起破坏交通工具案件。
今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某停车场将小车停放在属于被害人郑某的固定停车位上。当晚10时,被告人黄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被害人郑某的轿车、被害人周某的轿车停放位置堵住了其驾离的路线,遂拿一把钢筋剪将被害人郑某和周某的轿车右前轮刹车油管剪断,并撬开其车停放处旁边的地面锁驾车离开现场。经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所驾驶的轿车右前轮制动软管断裂,最终将导致整车行车制动失效。被告人黄某迫于压力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6月14日,芗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破坏汽车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漳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黄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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