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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赚不赔的投资” 法院认定为借款

2019-10-29 14:01:43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9日讯 出资人出资与人合伙做生意,约定只分红利,不承担经营亏损。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合伙还是借贷呢?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

2018年7月11日,林某勇邀请李某锦投资其经营的一家灯饰店,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某锦投资该灯饰店8万元,林某勇于每月最后一天支付给李某锦分红款7000元,年底额外再支付分红款1000元。若逾期支付则需支付违约金100元/日,期限为一年。

李某锦支付投资款后,林某勇支付给李某锦前三个月的分红款。同年9月5日,林某勇再次邀请李某锦投资其灯饰店,双方又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李某锦投资6万元,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林某勇支付李某锦两个月分红款共计21000元,逾期支付需每日支付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这次投资后,林某勇却并未支付分红款给李某锦。今年5月,李某锦向仙游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林某勇及其灯饰店共同返还其投资款14万元、分红款7万元及违约金16.1万元。

法院审理

涉讼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锦以投资灯饰店的名义,与林某勇签订《合同》二份,并支付投资款14万元给林某勇,双方约定李某锦不直接参与灯饰店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即本案二份《合同》排除了双方共担合作风险的情形,其实质在于李某锦所得的回报与合作结果无关。故林某勇与李某锦签订本案二份《合同》的本意及真实意思表示则为借款,双方并无合作经营灯饰店的合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规定,法院认为涉讼二份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庭审中,经法官释明,李某锦认可涉讼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并据此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林某勇及其灯饰店共同偿还借款15.4万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借款后,林某勇付给李某锦的“分红”1.9万元,法院酌情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折抵后,林某勇尚欠李某锦借款12.1万元。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勇偿还给李某锦借款12.1万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伙,合的是人和资源,分的是利润和风险。如果一个人一开始就做好了不承担风险坐等收益的准备,那他不是你的合伙人,而是你的债主。合伙经营一定是合伙的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如果有一方只负责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法院会认定双方非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变相的高借贷利率,利润约定得再高,法院也会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判决,即不高于月利率2%。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志法 方芳 王臻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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