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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主播违约直播 遭公司索赔156万元

2019-10-30 12:58:52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判决主播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30日讯 随着“网红经济”的兴起,“网红”成为了很多人羡慕的职业,“红”了的主播在圈子里混得风生水起,左右逢源。于是,要么被“挖墙角”、要么为自身追求更高利益圈内跳槽,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多了起来。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红”女主播因跳槽遭公司起诉索赔156万元的合同纠纷案。

双方签订一份3年合同

2017年5月24日,S经纪公司(甲方)与小婷(乙方)签订一份协议,规定自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小婷在未经S经纪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非S经纪公司合作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若构成违约,小婷应向S经纪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或支付合约期内近12个月公司因小婷所获得的平台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协议签订后,小婷在S经纪公司的组织下,在各类平台开始网络直播。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小婷累计为S经纪公司创收78万余元,小婷自己则分到了58万余元。

主播在其他平台直播被诉

2018年6月起,小婷在未经S经纪公司的同意下,自行在其他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S经纪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56万余元。

S经纪公司称,双方协议签订后,S公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小婷提供形体、才艺培训,并在互联网平台及线下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以提高小婷的人气和影响力。但自2018年6月后,小婷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演艺活动,不接受公司演艺安排,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小婷辩称,自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并说早在2018年5月就曾向S经纪公司提过要解除合同,公司负责人同意她离开,并向她介绍了其他直播平台。小婷表示,哪怕自己违约,根据合同约定,S经纪公司未尽通知义务,不能直接使用违约条款。

法院判决:

主播构成违约赔偿50万元

法院认为,小婷未经S经纪公司的同意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经计算,本案中S经纪公司的损失为39万余元,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而小婷辩称其未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并驳回S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处小婷支付S经纪公司违约金50万元。

法官提醒:

如今是一个繁荣的网络经济时代,新型法律关系层出不穷。大部分主播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长远眼光,很容易被眼前的利益诱惑,从而更换平台。当主播可以在规范的行业中看清自己的发展前景,才会看淡一些暂时的收益。因此,提醒主播们,诚实信用是根本,突破底线必受罚。签约事大,万万小心,维护利益,预防为先。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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