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穿拖鞋高空作业 不慎摔伤索全赔遭拒
法院:雇工和被告公司均存在较大过错 应承担同等责任
因为缺少防范意识,雇佣工人穿拖鞋、短裤高空作业,不慎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那么,雇主是否有责任?如果工作单位并非直接雇主,而是通过招工负责人招聘而来的,这个工作单位的雇主是否还需要担责?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么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委派他人雇佣人员 穿拖鞋屋顶施工摔伤 厦门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思明区的一处社区违建拆迁工地,因需要施工人员,遂委派招工负责人雇来了于某。 2017年6月27日,于某身着短裤、拖鞋在该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施工。站在4米多高的屋顶拆铁皮房时,于某不慎踩空摔下。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同年7月,于某出院,合计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 归咎安全措施不到位 男子向公司索赔18万元 2019年2月,于某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该建筑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85元。 于某强调,自己是受该建筑公司雇佣,由于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才导致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公司辩道,自己并未与于某形成提供劳务关系,公司无需就于某损失承担雇主责任。而且于某在事发时,穿着本身不规范,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规范要求。经过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劝阻后,于某仍自行攀爬,其对损失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于某本身也没有任何安全意识,应自行承担大部分事故损失。再者,公司也已为于某向医院预交了36000元医疗费,并在于某住院期间派人护理10天。 法院判决: 双方均存在较大过错 应承担同等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基于施工现场有一定危险性且相对封闭,于某能攀爬至正在拆除的铁皮房顶上,足以认定该公司默许于某的施工行为,而该公司主张拒绝于某参与施工,却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查明,该公司向于某垫付的钱款为3.1万余元。 法院认为,于某受雇为该公司进行违章建筑拆除,双方建立劳务关系。雇主应对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于某身着短裤、拖鞋进行高空作业,该公司未及时制止且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双方均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某公司应赔偿于某6万余元,并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