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将被处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日讯 10月31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公安机关贯彻实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工作。《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流动人口负担,《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并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同时,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并规定了信息采集报送的时限。此外,若出现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相关社会主体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逾期报送流动人口信息以及房屋承租人不配合采集信息等违法情形,将被处罚。特别是对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行为,按虚假报送人数进行处罚。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依法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项目的便利。截至目前,我省流动人口数量为1073.08万人,公安机关累计发放居住证304.25万张,为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174.5万人次,换补领居民身份证30.14万张、机动车登记12.36万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80.97万人。
(记者 谢梦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