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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稀土矿 发财不成反坐牢

2019-11-04 10:39:10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日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稀土案件,广东平远一男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曾某某在去旅游的时候认识了江某某(已判刑),两人保持着断断续续的联系。2017年5月,张某某、江某某(均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非法盗采稀土资源。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江某某联系曾某某询问有没有人收购稀土矿,他手上有一批稀土矿出售。曾某某觉得自己的发财机会来了,于是跟江某某说,自己可以收购这批稀土,但要先看看江某某手上的稀土质量好不好。曾某某与江某某约好后,两人共同到上杭县某废弃仓库稀土堆放点,提取稀土样品送检。化验结果出来后,曾某某在明知该稀土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每吨2.1万元的价格收购江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6吨多湿稀土。曾某某雇请货车,将堆放在上杭县某废弃仓库内的6吨多湿稀土,运到广东省某稀土公司灼烧。随后,曾某某把灼烧后的稀土以每吨2.21万元价格卖给江西人钟某(身份待查)。

大约过了一周后,江某某再次联系曾某某称,第二批稀土已经开采好了,就在矿山,让曾某某直接到矿山把稀土拉走。曾某某和江某某一同前往上杭县下都乡村,并雇车将江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盗采的7吨多湿稀土以同样2.1万元的价格买走运到广东省某稀土公司灼烧,并再次将灼烧后的稀土以同样2.21万元一吨的价格卖给江西人钟某。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收购的湿稀土(草酸稀土)价值按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6.23万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稀土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蓝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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