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善良司法”诠释检察人的“初心”
《三字经》开篇言“人之初,性本善”,把善良视为人类最原始、最纯朴、最纯洁的感情。检察机关手握国家法律利器,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之重任。我们不仅要坚守公正原则,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而且要坚守善良品格,坚持“善良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官的柔情和法律的温暖。
习总书记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我们的初心和使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对待,要求我们对待人民群众要始终满怀“善良之品”和“善良之举”,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冷暖装在心里,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而又深刻地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 那么,怎样做到“善良司法”、打造“善性检察”呢?让我们从人民检察机关的“初心”中寻找答案。1931年,伴随着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立,人民检察事业正式启航。从当时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来看,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创立的初衷是“巩固人民政权、维护人民利益”。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检察人的初心是“司法为民”的信念,是“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核,是“自带干粮去办公”的光荣传统,是“夜打灯笼访贫农”的优良作风。 回顾人民检察制度88年发展历程,无数检察先烈在马背上转战长城内外,跨越大江南北,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把爱党爱国的报国情怀凝聚到“司法为民”上。88年来,经历了改革春风的沐浴、市场激流的洗礼,检察机关始终坚守着初心,承担着使命,在不断改制中发展、壮大、前进,以卓越的风范、卓绝的奋斗和卓著的业绩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树立起一座不朽的丰碑。 对于新时代人民检察机关,“善良司法”正是践行初心的重要举措。从多年的实践中总结,我认为“善良司法”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惩恶”,是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犯罪的坚决严厉打击,如对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盗窃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的“恶性”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坚决的严厉惩处。因为只有严惩罪恶,才能更好地保护善良,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层意思是“扬善”,是在司法工作中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注重保护社会关系,注重修复社会矛盾,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当利益和幸福生活。 具体说来,要做到“善良司法”,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善心。检察官要心地善、心术正、无私念、无邪恶,对侵害人民群众的犯罪行为要有憎恶之心,对人民群众要有恻隐之心,对受害人甚至是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有怜悯之心。在司法办案中,在法律的框架内,要在注重严厉打击恶性犯罪的前提下,特别注重保护“善行”,特别注重修复社会关系,特别注重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如在办理某环卫车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时,鉴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庭均十分困难,且该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若起诉定罪判刑,对双方家庭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本着“善良司法”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维护了司法权威的同时,挽救了2个家庭。我认为,这就是“善良司法”的体现,就是践行“为民”初心的具体举措。 二是要有善举。检察官要有善良行为的表达,在情感上视群众如亲人,这种善举不仅要体现在 “一句话问候”“一席话解愁” 的言语上,还要体现在耐心普法、细心说理的行为上;不仅要体现在批捕、起诉等司法环节上,还要体现在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中。总之,要把善良之举渗入到检察机关的全局工作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热情和司法工作的温暖。 三是要有善果。所谓善果,就是要通过履行职能达到所能实现的最佳社会效果。如通过量刑建议严惩犯罪,让受害人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应有的赔偿;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理通气顺,减少社会对抗;通过不批捕、谨慎起诉等,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困难等。 总之,“善良司法”是初心和使命落实在检察机关的重要举措,是将人类“善良”的本性和人民群众“惩恶扬善”的追求同司法办案工作深度融合,是体现检察价值、检察温度和检察情怀的重要载体,只有对党,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满怀着热爱,才能让司法工作、让检察工作充溢着温暖和爱。 (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黄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