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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拒不认罪到认罪认罚的改变

2019-11-12 09:28:31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前几日,在一起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席位上,敖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但在不久前,面对铁证他还心存侥幸,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拒不供述。这一转变,起于云霄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努力。

2019年5月,董某夫妇起床后发现前一天刚从银行取出的近1万元现金不翼而飞。恰逢家中房屋翻修,董某立马意识到可能有小偷沿着屋外临时搭建的脚手架翻墙入户盗窃。

接报后,云霄警方随即展开调查。经调取董某邻居家的监控视频,民警发现一可疑男子曾两次出现在董某家附近,还攀爬脚手架进入董某家中。次日,民警在某网吧内抓获可疑男子敖某,并从其身上搜出约2700元现金。

“我只是路过的时候看到脚手架上有一块彩条布很漂亮,就想爬上去拿。我没有偷钱。”面对视频证据,敖某拒不承认盗窃事实,而该案也暂无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实其实施盗窃,要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云霄县检察院立即召集检察官联席会,提出比对钞票冠字号的侦查思路,以此判断敖某身上的现金是否就是被害人董某家中失窃的现金。经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从银行获取被害人董某取出的1万元现金冠字号,比对后发现与敖某身上查获的约2700元现金有24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是一致的,并且与敖某汇款给其妹妹的6100元更是完全吻合。

“那些钱是我从贵州老家带到云霄的。”敖某的辩解明显不符客观事实,且无其他证据支撑,相反还有关键证据推翻、排除其说法。结合收集在案的客观证据,可以锁定该案系敖某所为。

“什么钞票号码比对,我怎么知道你们有没有忽悠我?”敖某心中仍旧不服。承办检察官决定对敖某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帮他解开“法结”和“心结”。提审过程中,检察官耐心地向敖某阐释了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告知敖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随着解释的深入,敖某的态度有所动摇,表示自己不该心存侥幸,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8条和第209条的规定,我们受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0月31日,承办检察官出席敖某盗窃案一审法庭,经当庭讯问被告人敖某,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后,综合在案证据,就本案的定罪及量刑客观公正地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敖某进行了法庭教育。

最终,法庭对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依法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敖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李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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