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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如何解? 听听法官来支招

2019-11-20 14:31:01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双十一”刚过,相信很多人陆续都收到了网购的快递包裹。然而,在这个“微”时代,人们通过网站、微信等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也日趋频繁,各种网购纠纷也随之不断出现。那么,网购遇纠纷该怎样维权?让法官来为您支招——

日本鱼竿原为中国商标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小张在某网上买了4根鱼竿,标明产地为日本,并支付了货款5591.7元。当他收到货时却发现,产品上无中文厂名、厂址。后他进一步得知,该鱼竿品牌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并非日本品牌。

经沟通,小张向购买渔具的某渔具店退回鱼竿,并支付了运费41元,渔具店接收退货后,向小张退回了货款5591.7元。因不满处理结果,小张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渔具店赔偿自己的损失3倍赔偿,即16775.1元,并支付退货费用41元,合计1681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通过网络向某渔具店购买鱼竿,双方之间建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某渔具店对涉讼鱼竿的产地描述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提供商品具有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某渔具店应赔偿小张损失16775.1元,并支付小张退货邮寄费用41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提醒:

一、网购不满意,注意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但以下四种情况,不能享受该权利:一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网购遇假货,积极行使“假一赔三”“假一赔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福明)

买家收货后翻脸

微信聊天是证据

庄某经人介绍,添加林某(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就买卖燃料油事项进行联系、协商。经协商约定,由林某将燃料油送至庄某指定的收货地,庄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发送地磅单买方联和价格计算数量单图片各1张(图片载明净重7830KG,总金额为36018元)。

货物交付后,经林某多次催讨货款,庄某始终拒绝付款并声称不认识林某。无奈之下,林某所在的某石油制品公司向泉港法院起诉,并提供林某与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作为证据。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及庄某均为微信实名认证用户,且双方均认可系其本人在使用微信。本案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了送货地址、数量、价格且有相关催讨事实等,应认定双方就买卖商品油事项在微信中达成协议,且某石油制品公司也实际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庄某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一审判决庄某支付某石油制品公司货款36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实名认证的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就交易目的及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确认,如符合合同构成要素,则应受《合同法》保护。该种订立方式虽然简便快捷,但发生纠纷后不像纸质合同或邮件等容易固定证据。对于此类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树立固定证据的意识,如对于重要的聊天记录,不但要及时截图保存,更要及时进行数据备份,以防不时之需。聊天磋商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反复的过程,中间可能掺杂其他不相干的信息,当事人要保证记录的完整性。若记录不完整或者有删减,则会影响真实性的认定。

法官提醒:

在网上进行民事交易活动时,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联系网站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若纠纷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平珍 张燕)

法律延伸:

1、“一经拍得,概不退货”规定是否有效?

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比如“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得退换”“一经拍得,不退不换”等。此类格式条款,一般应为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遭遇“买家已付款,卖家不发货”怎么办?

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已支付货款,商家却称未对消费者订单进行确认,合同尚未成立,消费者无权要求发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要根据个案详情综合判定。比如,消费者在下单时,商家提供的选项里对产品的型号、颜色、大小、数量、性能等细节均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下单请求和支付货款的行为经过系统确认有效,则合同确立,卖家需履行提供商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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