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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黎静:“立法工匠”领军 成就“生态福建”

2019-11-25 10:58:08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吴黎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处长。在福建生态立法工作中,她始终以“工匠精神”律己,与省人大法工委立法团队共同为加强和改进生态立法工作,持续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建设美丽新福建作出立法人更大的贡献。

立法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多年来,吴黎静在福建生态立法工作中,始终以“工匠精神”律己,与省人大法工委立法团队共同为加强和改进生态立法工作,持续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贡献着“立法工匠”的智慧和方案。

吴黎静在查阅立法工作资料

科学严谨

立法蕴藏“工匠精神”

2017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为推进我省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参与该法规制定的过程,遇到的首要难题让吴黎静记忆犹新。当时,学术界对海岸带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概念。

如何科学界定海岸带范围?这成了立法团队首要思考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省人大法工委对国外及国内沿海省市有关海岸带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召集国家海洋三所、福建海洋研究所有关专家,及省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厅等海岸带规划编制的主要部门,就海岸带范围划定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在立法调研中,也着重就这个问题征求基层的意见。

抱着科学严谨的态度,省人大常委会将海岸带范围界定为“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以目前已经明确的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领海基线为界,相较于按‘向内陆多少公里,向海多少公里’的划分方法,不必重新勘察划界,有利管理,可操作性更强。”吴黎静说。立法守护

让制度长出“钢牙利齿”

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这成为了吴黎静和立法团队心中牢记的使命。

2018年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明确规定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进一步发挥恢复性司法及生态公益诉讼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此外,《条例》在监督管理章节中细化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等制度,强化各级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让条例长出了“钢牙利齿”。

近五年来,省人大先后制定或修改了水土保持、森林防火、风景名胜区等10余部法规。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立法保护,促进我省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清新福建”成为一张最亮丽的名片。

引智借力

探索保护与发展双赢之路

采访中,吴黎静回忆起在《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二审时,发生的一个小片段。“当时恰逢台风来袭,福州一片汪洋、内涝严重,一些委员感慨地回忆当年福州河湖遍布,波光涟漪,风吹稻香蛙声起,何曾觉得台风会带来这么大的洪涝灾害,这就是破坏湿地的结果啊!委员们普遍呼吁要加强湿地保护。这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条例》必须协调湿地的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于是,《条例》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建立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鼓励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对重要湿地进行保护。

在制定《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过程中,省人大法工委通过调研论证,发现松材线虫病是一个尴尬的“卡点”。松材线虫病对松树的危害极大,此外,林农不配合除治采伐,成为造成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蔓延的原因之一。

为此,《条例》设定先予采伐的简易程序,但林木是林业生产经营者所有,若随意设置宽泛的先予采伐情形,无疑将侵害林农的合法权益。《条例》将先予采伐的情形限定在“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并增加事后“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伐单位在应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情况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既保障了生态公共利益,又依法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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