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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私运死鬣羚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9-11-26 17:10:14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6日讯 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缓刑期内再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巫某在缓刑期间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一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4年,决定执行刑期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4月,巫某在其所在村的龙沟湾山场山涧,发现一只死亡的野生动物,并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将该野生动物开膛破肚。随后,巫某打电话叫付某到龙沟湾山场,帮忙将该野生动物运输回家。付某到场后,俩人一起将该野生动物装进准备好的蛇皮袋内,放到由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盖上毛竹枝叶,准备运到付某家中。

当日中午,付某在运输这只野生动物的途中,在铁长乡芦地村被铁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动物残体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

法院审理:

缓刑期捡死鬣羚被判实刑

经法院查明,2015年12月,巫某因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法院审理认为,巫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从重处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鉴于俩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且在法庭上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巫某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站在法庭刑事被告席上,巫某对自己的犯罪进行了忏悔:“没想到捡一只鬣羚也是犯罪,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把自己捡进监狱。”付某也后悔不已:“帮个忙也够成犯罪,这是捡来的罪,也是贪小利的结果。”

法官提醒:

老百姓通常认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运输、收购死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以为然,但法律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对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也列入了刑法惩罚的范围。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大家平时多些注意,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同时,千万别以身试法,发现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制品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报告处理。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王敬生 邱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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