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共同还款承诺与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并无直接关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6日讯 离婚后,夫妻之间就真的没有联系了么?莆田秀屿男子陈某婚后在银行领取了一张普惠金融卡,与妻子柯某离婚后,透支49972元无法归还,银行在催收无果后,将陈某及其前妻柯某告上法庭。柯某表示不解:“我不是早就离婚了吗?”那么,柯某到底该不该为前夫的透支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此案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有了终审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离婚后 前夫又产生大额账单
2012年,陈某与柯某经登记结婚。2017年3月,陈某向银行填表申请了一张普惠金融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授信期限为3年,透支金额“随借随还”。办卡过程中,妻子柯某在申请表中的“申请人配偶/家属”一栏中签名捺印,并向银行出具了《共同债务承诺书》。
随后,陈某陆续通过该卡转出款项。2017年9月,陈某与柯某登记离婚。2018年3月2日,陈某还清了该卡截至2018年2月22日的透支本金及利息。但陈某、柯某并未将婚姻变动情况告诉银行,也并未注销该卡,而是继续由陈某使用,截止2018年8月账单金额为50469.88元。此后,陈某仅偿还利息1300元。
2019年1月21日,银行将陈某、柯某起诉到莆田秀屿法院,要求俩人立即共同还款透支的本金49972.27元及一些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审理与判决:
属债务加入情形 需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陈某向银行申领金融卡时与柯某是夫妻关系,但在双方离婚后,陈某与柯某已还清了该卡的账单。该卡后续又产生的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解除后,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共同债务承诺书》载明:“本人(柯某)作为共同债务人,自愿对申请人使用普惠金融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未全部偿还之前,不论申请人出现任何人身或财产关系变化情况……本人对所欠贵行的各项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般公众对该条款的理解和认知能力,且应知晓在《共同债务承诺书》上签字、捺印的法律后果,即柯某已知悉并愿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诉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考察《共同债务承诺书》内容,柯某作出的承诺在性质上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陈某与柯某是否离婚,本案债务是否发生于陈某与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改变柯某因《共同债务承诺书》产生的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不影响柯某按其承诺内容对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时,贷款人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它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总计超过24%的部分应予调整。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申领金融卡时,达成了利息及违约金的合意,但通过计算,目前存在超过年利率24%的可能性,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需偿还银行透支本金49972.27元,并以年利率24%为限承担利息、违约金;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柯某不服,提起上诉,莆田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普惠金融卡具有“随借随还”滚动使用的特性,在授信期间内,借款数额处于变动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在于对《共同债务承诺书》的理解。本案中,虽然柯某不是申请人,但其在申领表配偶栏签名,并出具了承诺书,明确表示对陈某领用金融卡知情,且愿意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根据承诺书内容,共同还款承诺视为柯某有加入债务的合意,并不仅仅只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并无直接关系,故柯某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最后由柯某承担了还款责任,其有权向陈某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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