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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遭遇车祸 误工费是否要赔偿

2019-12-04 20:52:23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分娩后6个月与误工损失不存在必然联系

产假期间遇到车祸,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7年2月19日17时许,傅某驾驶轿车在泉州洛江区嘉琳广场路口往国道324线右转弯过程中,与驾驶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还在产假期间的林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傅某、林某对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诊断,其伤情为: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剖宫产术后等。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左右。傅某所有的轿车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林某系城镇居民,其住院治疗期间,傅某及保险公司各垫付医疗费1万元。林某就交通事故纠纷事由,向法院起诉傅某及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

分娩后6个月与误工损失不存在必然联系

经审理,泉州市洛江区法院认为,傅某驾驶轿车与林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且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86300.04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和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各赔偿林某1万元(已支付)、11万元,林某的其他经济损失65342.04元由傅某承担32671.02元(已支付1万元)。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给林某110958元;傅某应赔偿林某22671.02元,该款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给林某;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主张林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分娩后6个月内没有产生误工损失。

一审中,法院认定误工天数为300天,误工费共计50936.7元(61973元/年÷365日/年×300日),其中部分时间处于分娩后6个月的产假内,这期间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二审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娩后6个月与误工损失不存在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在法定的产假期内,产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其是否有权主张产假期间或剩余产假期内的误工费的问题。关于产假时长,就我省而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即产假可达六个月。

关于是否支持误工费的问题,需要区分有固定收入和没有固定收入两种情形:

一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对于职业为公务员的女性来讲,其休产假期内的工资国家会照发不误,通常不会出现收入减少现象,故对其误工费主张不应支持;二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在其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下,则对其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予以支持。就此而言,法院审查误工费应否支持的重点在于查明是否存在误工的预期,而非误工的实际。

依此,对无固定收入的产妇而言,只要存在因伤导致其不能正常工作之可能,那么不论其实际是否有或会在产假内上班,法院对其误工费诉求均应支持。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认为“分娩后6个月与误工损失不存在必然联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魏泽红 黄正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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