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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群里抱怨工作 员工遭遇莫名辞退

2019-12-04 20:55:57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4日讯 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的社交平台,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工作群,把微信运用于工作交流。然而,因在微信中公私混淆,发生劳动争议的事件频发。厦门的梅先生本以为只是在微信工作群里说了几句实话,不想被公司莫名辞退,梅先生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对梅先生的诉求予以支持,认定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赔偿梅先生损失8192元。

今年2月1日,厦门的梅先生在公司微信工作群里抱怨“发东西没有我,干重活、昨晚加班有我?”及“充电费6个月没给”等内容。主管随即回复要先垫付给他。梅先生则回复:“公司不差钱,为何主管私下垫钱,修车垫了180元也被说明年才能给。”

看到这样的回复,公司经理回复梅先生:“你可以不做,辞职呀!”气不过的梅先生回复:“我说话就辞职吗,我等你开除好吧!”第二天上午,梅先生便从该群被踢出。

被踢出群聊两个小时后,梅先生在另外一个微信工作群发表“讨要自己东西有错吗?”等内容,3分钟后,梅先生又被移出该群。

此后,梅先生供职的公司未再向他指派工作,他也未再上班。

梅先生认为公司因为其讨要车费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将其之前供职的公司告上法庭,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

对于梅先生的说法,梅先生供职的公司予以否认,并表示梅先生已于今年1月28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辞职。因为公司传达有误,对接领导不知情,才会出现继续安排梅先生工作的情况。

法院审理

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思明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主张是内部传达有误才会导致梅先生在辞职后又被布置工作,但基于公司经理在微信群关于“你可以不做,辞职呀”的回复,及已转正的梅先生却在辞职报告中勾选“试用期主动离职”等事实,认定辞退报告不能证明梅先生辞职及离职的事实。

此外,根据被告公司2月2日将梅先生踢出群后不再向其安排工作、联系、支付工资等行为,认为该公司于2月2日与梅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思明法院因此认定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根据梅先生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思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公司向梅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192元。

法官说法

辞退员工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况,可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的。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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