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6日讯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日前,随着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声法槌落下,上杭一个家族式的“村霸”恶势力团伙的末日宣告来临,“村霸”父子锒铛入狱。
村官家族扩大势力
无证采砂攫取暴利
张某伟是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担任村干部二三十年,在当地颇有知名度。
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张某伟利用长期担任村“两委”主干的影响力和兄弟众多的家族势力,逐步在该村形成以其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他的儿子张某浩、哥哥张某升倚仗张某伟的强势地位及影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其他手段,共同或单独侵占水东村集体资源和他人合法财产,实施强迫交易、强拿硬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严重扰乱该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现场
1996年10月7日,张某伟与水东村签订“水东坝”(地名)种植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1999年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承包期延至30年。自2004年12月起,张某伟与儿子张某浩未经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在“水东坝”河道从事采砂作业,超出工商执照从事立体农业综合开发兼营项目基建清淤泥石土销售的许可范围,非法采砂销售牟利657万余元。
2015年9月间,谢某某等三人承建旧县镇水东溪2#护岸(第二标段)工程,张某伟提出要以低价转包该工程,遭谢某某等人的回绝。张某伟又提出该工程要使用其的砂石,谢某某等担心施工过程中受张某伟刁难等因素,先后购买张某伟的砂石共计17余万元。
暴力要挟当地工程
家族成员横行乡里
2007年7月间,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建永武高速A9标段(旧县),张某伟与永武高速A9标段书记左某某等商议,达成张某伟以免收场地费将其承包的水东村水东坝地给A9标段建项目部和搅拌站,A9标段建设完工撤离后,应将所建项目部的活动板房及附属设施无偿归张某伟所有的口头协议。
在建设项目部、搅拌站过程中,张某伟则以要收取场地使用费,否则要项目部搬迁他处的条件相要挟,并对工地实施断水断电、砸厨房灶台等方式,迫使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协议,支付场地费26万余元。此外,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分公司A9标段使用张某伟供应的河砂,先后支付给张某伟河砂款近626万元。
1999年至2010年间,张某伟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擅自雇请他人在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枫树头下”山场推挖林地建猪舍、管理房等设施。
经鉴定,张某伟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3万平方米,其中生态公益林1万平方米。被占用地已硬化的场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质层被破坏,无林业种植条件;未硬化的场地原有植被、腐殖质层被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
在张某伟的庇佑下,其儿子张某浩凭借家族势力,行事作风简单、强势。2003年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5年5月间,水东村村民张某文承建水东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张某伟提出张某浩要参股,张某文被迫答应。张某浩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需要工程协调费为由,先后3次共向张某某索取3万元。
张某伟的胞兄张某升倚仗张某伟在水东村的强势地位从他人处批发猪肉,再以高于市价方式销售给上杭某学校食堂,非法牟利3万余元。其间,张某升采用拦车威胁、谩骂等方式,警告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在他处购买猪肉。强势地位为非作歹
恶势力团伙获刑罚
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利用长期担任上杭县旧县镇水东村“两委”主干的影响力和兄弟众多的家族势力,逐步在该村形成以被告人张某伟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浩、张某升倚仗被告人张某伟的强势地位及影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对外来单位或承包工程、林权所有人实施强迫交易、强拿硬要,共同非法采矿侵占水东村集体资源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养猪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该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伟、张某浩、张某升为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一审法院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张某伟以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
对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张某浩撤销犯强奸罪宣告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与原判犯强奸罪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张某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4万余元,提取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某伟21个银行账户及保险产品的资金及被告人张某伟名下或其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的拍卖款先予折抵应缴纳的罚金及应当退出的违法所得。
对两名非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被告人张某俊和张某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和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罗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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