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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校车超载17人 司机危险驾驶获刑

2019-12-20 16:11:05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校车超载、超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驾驶员常常抱着侥幸心理,这不仅威胁到师生们的人身安全,也将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今年10月11日上午,家住南安的李某某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载南安某幼儿园师生共计36人在路上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查,该中型专用校车的核载人数为19人,该车载客已超过额定乘员80%(属严重超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特别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此外,新法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明确了追责标准。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条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危险驾驶罪已不再局限于醉驾以及追逐竞驶,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的也在此列。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为校车,所载人数超过额定乘员的80%,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被告人李某某临时擅自作出分一次运载的决定因而严重超载,不能认定该幼儿园校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故没有追究该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校车超载、超速行为使校车及学生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将影响千万家庭的幸福。为此,呼吁广大校车司机,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可心存侥幸,自觉远离超载行为。

此外,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可以立案侦查。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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