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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千万无力还 债权人无奈诉至法院

2019-12-23 10:15:12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法院:借款人隐瞒资不抵债真相,是恶意为之的借款型诈骗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也顺势而兴,但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引导,再加上人们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缺失,所谓“借款”往往容易诱发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那么,我们该如何炼就“火眼金睛”呢?平潭法院的法官以案释法教您识别。

2016年下半年开始,陈玮(化名)在平潭经营一家非正规的彩票店,吸引顾客购买私彩赌球。两年内,陈玮也在自己所经营的彩票店内赌球输了近600万元。

由于资金亏空欠款数目大,彩票店的盈利入不敷出,陈玮为了偿还这些债务,就以经营彩票店需大额资金周转、经营水产品生意、投资运输船等借口,约定月利率5%左右,分别向王小云、林其芳、高霖(均为化名)等10余名彩票店顾客、熟人、朋友借款。并且,其中多数人在陈玮偿还了借款本息后立即又被要求借出钱款。

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陈玮的小聪明最终被他的债权人识破。迫于压力,陈玮仅偿还了借款的部分利息,暂时缓解僵局之后,他就关闭手机中断了所有联系并到处躲匿。

2018年,面对人间蒸发的陈玮,无可奈何的债权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由陈玮出具的借条,金额合计达1000余万元。陈玮归案后,公诉机关以其涉嫌犯罪诉至法院,陈玮却理直气壮地坚称他有借有还,是单纯的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

实际诈骗金额超100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陈玮向部分群众借款多次,也确实存在有借有还、还了再借的情形。那陈玮的行为究竟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呢?

经办法官表示,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陈玮经营彩票店自己参赌负债近600万元,而且需要支付月利率5%以上的高额利息,彩票店的盈利入不敷出,实际上其没有还款能力。其次,诈骗手段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陈玮无中生有编造经营水产品生意、投资运输船等理由,四处借款以制造有还款能力的假象,其所谓有借有还,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以此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最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无对价的占有被害人财物。由此可见,借款人陈玮的行为同时符合了上述3个要件,那就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恶意为之的借款型诈骗了。

综上所述,经办法官认为,2017年至2018年,陈玮为了维持彩票店盈利的假象及筹措继续赌球的资金,虚构经营水产品生意、投资运输船等理由,隐瞒资不抵债的真相,承诺高额利率,以借款形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鉴于陈玮实际诈骗金额超过100万元,最终法院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并处罚金。

【法律课堂】

借款型诈骗常常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并有借条和协议,具有刑民交织的特点,往往具有迷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类似陈玮的行为,例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借款的,甚或用借款进行赌球等违法犯罪活动;再或骗取借款后挥霍浪费,导致无法返还的;或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还款等致使较大资金不能归还的情形,是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官提醒】

大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违反《刑法》后果的严厉性是民法等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要引以为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占有之心不可有。

(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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